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7405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順天昌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文欽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天品聯合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5月21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原裁定之原本及正本關於「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22萬2,257元」之記載,應更正為「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2萬2,257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該規定於裁定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明定。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林芳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孫福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