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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訴字第 7410 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4年度訴字第7410號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訴訟代理人 陳芝華被 告 陳連章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1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萬捌仟玖佰零壹元,及如附表編號一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二、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玖仟肆佰伍拾參元,及如附表編號二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三、訴訟費用新臺幣捌仟參佰玖拾元由被告負擔,並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四、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臺幣參萬陸仟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拾萬捌仟玖佰零壹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五、本判決第二項於原告以新臺幣陸仟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萬玖仟肆佰伍拾參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查本件兩造所簽訂之富邦銀行頭家現金卡融資契約書第16條、萬利週轉金約定條款第16條約定,於契約涉訟時,以原告所在地之法院即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見本院卷第10、18頁),是本院就本件訴訟自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㈠被告與原告簽立富邦銀行頭家現金卡融資契約書,依約被告

得陸續借款,最高以新臺幣(下同)15萬元為限,利息按週年利率18.25%固定計算(因銀行法第47條之1規定於104年9月1日修正施行,故改以週年利率15%計算),並於每月21日結算繳付;如本息逾期清償,凡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另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另按上開利率20%計算違約金。詎被告自95年8月24日起即未依約清償,迄今尚欠108,901元及利息、違約金未為清償。

㈡被告於91年9月與原告簽立萬利週轉金融資契約,依約被告得

於原告核准額度內透支動用陸續借款,利息按週年利率19.8%固定計算(因民法第205條規定於110年7月20日修正施行,故改以週年利率16%計算),並於每月21日結算繳付,被告應按月攤還本息;如本息逾期清償,凡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另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另按上開利率20%計算違約金。詎被告自95年9月20日起即未依約清償,迄今尚欠19,453元及利息、違約金未為清償。

㈢茲因上述債務屢向被告催討,被告均置之不理,爰依消費借

貸契約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

一、二項所示;願供擔保請准予宣告假執行。

二、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富邦銀行頭家現金卡融資申請暨契約書、各類存款歷史對帳單、放款交易明細表、萬利週轉金申請書暨約定書等件影本為證(本院卷第9至21頁),核屬相符,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據消費借貸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一、二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請求宣告假執行,經核與民事訴訟法第390條第2項之規定並無不合,茲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准許之;並依民事訴訟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得預供擔保而免為假執行。

五、本件第一審訴訟費用8,390元應由被告負擔,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加給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爰確定如主文第三項所載。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蔡政哲

法 官 林志洋法 官 陳姿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8 日

書記官 宇美璇附表:(單位:新臺幣/元)編號 請求金額 計息本金 利息 違約金 期間 週年利率 1 108,901元 108,901元 自95年8月25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 18.25% 自95年10月18日起至96年3月25日止,按週年利率1.825%;自96年3月26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3.65%;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3%計算之違約金。 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15% 2 19,453元 19,119元 自95年9月21日起至110年7月19日止 19.8% 自95年12月27日起至96年6月26日止,按週年利率1.98%;自96年6月27日起至110年7月19日止,按週年利率3.96%;自110年7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3.2%計算之違約金。 自110年7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裁判日期:2026-0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