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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訴字第 7424 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4年度訴字第7424號原 告 黃婉柔訴訟代理人 粘舜權律師

粘世旻律師被 告 樂活俱樂部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怡如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投資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5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佰伍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五年三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壹佰伍拾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肆佰伍拾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經查,兩造簽訂之投資協議書(下稱系爭協議書)第八條約定:「爭議處理 如因本協議書發生爭議而涉訟時,雙方同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之管轄法院。」(見本院卷第54頁),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是本院就本件訴訟有管轄權。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兩造於民國111年7月20日簽訂系爭協議書,由原告出資新臺幣(下同)300萬元,與被告共同投資名為「樂活雙心計畫」投資案,用以購買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原告並已於111年6月9日匯款300萬元至被告第一銀行幸福分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依系爭協議書第四條第一項約定,被告應於114年6月8日屆至時,除返還原告上開投資300萬元外,另給付原告150萬元保證利潤,惟被告迄未給付。爰依系爭協議書第四條第一項約定,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45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述。

三、本院之判斷:㈠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系爭協議書影本、匯款單

、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第二類謄本等件為證(見本院卷第53至55頁、第17頁、第19至24頁),被告經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準用第1項規定,視同對原告主張之前述事實為自認,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系爭協議書第四條第一項約定,請求被告給付450萬元,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㈡末按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

任;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5%,民法第229條第1項、第233條第1項前段、第203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依系爭協議書第四條第一項約定,被告應於114年6月8日給付原告上開金額,被告迄未給付,應負遲延責任,惟兩造間並未約定遲延利息之利率,是依民法第203條規定應以週年利率5%為計算,準此,原告請求被告給付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5年3月30日(於115年3月19日寄存送達,經10日即為000年0月00日生效,見本院卷第39頁)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核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系爭協議書第四條第一項約定請求被告給付450萬元,及自115年3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請求准予宣告假執行,與民事訴訟法第390條第2項之規定並無不合,茲酌定相當擔保金額,予以准許,併依民事訴訟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宣告被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原告其餘之攻防方法及所提證據,經本院斟酌後,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予逐一論駁,併此敘明。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9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靖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芯瑜附表:

編號 不動產 1 新北市○○區○○段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00000分之9549) 新北市○○區○○段0000○號建物(權利範圍全部,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000號2樓) 2 新北市○○區○○段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00000分之11213) 新北市○○區○○段0000○號建物(權利範圍全部,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000號2樓之一) 3 新北市○○區○○段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00000分之7809) 新北市○○區○○段0000○號建物(權利範圍全部,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000號2樓)

裁判案由:返還投資款等
裁判日期:2026-05-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