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7453號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訴訟代理人 許煌易
張國能被 告 趙天送 籍設:臺南市○○區○○路0段000巷0 0號(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蔡玫靜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5年3月20日上午10時50分,在本院第28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匡 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鈞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