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7458號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被 告 吳徐良意(兼吳昌福之繼承人)
吳延鈺(即吳昌福之繼承人)
吳健銨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執行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1月27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之當事人欄中關於被告吳健銨「(兼吳昌福之繼承人)」之記載,應予刪除。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 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明定。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4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林芳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孫福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