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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訴字第 746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7463號抗 告 人即 原 告 李慧曦上列抗告人聲請移轉管轄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5年3月2日以就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有專屬管轄權而駁回抗告人之聲請,有原裁定附卷可憑。是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3項規定,抗告人對於原裁定即本院駁回其移轉管轄之聲請,不得聲明不服。抗告人竟於115年3月16日對原裁定即該不得抗告之裁定提起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賴秋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顏莉妹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裁判日期:2026-04-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