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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訴字第 746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7467號原 告 劉文明被 告 劉文忠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01年1月27日與原告確認被告尚欠原告人民幣120萬元,被告迄未償還,爰請求被告返還借款等語。經查,被告之地址位在福建省金門縣,業經原告載明於起訴狀,並有被告戶籍資料在卷可查,原告又未釋明本院另具有管轄權之事由,揆諸前揭規定,本件應由被告住所地之福建金門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有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4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靖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林芯瑜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裁判日期:2025-12-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