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7534號原 告 信樺興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宛樺訴訟代理人 張子特律師被 告 余淑甄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溢繳之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8,840元,應予返還。
理 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l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於訴訟繫屬後自行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340元。而本件一審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3,3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見本院卷第85至86頁),故原告溢繳裁判費8,840元,茲依原告之聲請退還該溢繳之裁判費8,840元。原告應於本裁定確定後,持本裁定至本院領取退費。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余沛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李云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