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4年度訴字第7573號原 告 李美青
連佩斌共 同訴訟代理人 陳金漢律師被 告 陳英志訴訟代理人 廖芳萱律師複 代理人 鍾佶廷訴訟代理人 黃佑民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5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應給付原告各新臺幣叁拾伍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五年一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二分之一,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如原告各以新臺幣壹拾壹萬柒仟元為被告供擔保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各新臺幣叁拾伍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起訴時聲明第1、2項原為:「一、被告不得製造噪音聲響侵入原告所居住之臺北市○○區○○○路00號14樓房屋(下稱系爭14樓房屋)。二、被告應給付原告2 人各新臺幣(下同)50萬元,並均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見本院114年度北司補字第4660號卷(下稱北司補卷)第7頁】。
其後第2 項聲明請求變更為:被告應給付原告2 人各100萬元,並均自民事追加變更訴之聲明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見本院卷一第33頁),核其所為,係屬擴張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揆諸前揭規定,應予准許。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原告連佩斌、李美青為夫妻,2 人自110 年間起迄今均居住於華固名鑄社區(下稱系爭社區)原告李美青所有之系爭14樓房屋。被告則自113年6、7月間居住於系爭社區之臺北市○○區○○○路00號及12號15樓房屋(下稱系爭15樓房屋),兩造均為系爭社區住戶。詎被告自113年8 月24日起至114年12月12日間,常於半夜凌晨時分製造噪音擾鄰,經常邀訪客開趴,持續反覆製造重低音頻音樂聲響、喧閙、拖拉家具、敲擊物品等聲響,且為持續間歇性之連續聲響,時間有時長達數小時之久,被告近1 年持續製造噪音聲響侵入系爭14樓房屋之時間、行為態樣如附表一所示,伊等每次半夜或凌晨被吵醒後即請樓下保全人員告知被告或報警處理,被告並經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72條裁罰,然被告均未置理,致伊等經常失眠導致精神不濟,注意力無法集中,嚴重影響伊等上班工作,原告李美青並因而罹患心搏性耳鳴、嚴重睡眠障礙及焦慮症等症狀,造成伊等身心痛苦,被告所為係不法侵害伊等居住安寧之人格法益且情節重大,伊等自得請求被告賠償精神慰撫金各100萬元,並請求被告不得製造噪音聲響侵入伊等所居住之系爭14樓房屋。爰依民法第18條第1項、第793條、第800條之1、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 項前段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㈠被告不得製造噪音聲響侵入原告所居住之系爭14樓房屋。㈡被告應給付原告二人各1
00 萬元,並均自民事追加變更訴之聲明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㈢第二項聲明,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伊自113 年6 、7 月間起迄今居住於系爭15樓房屋,系爭15樓房屋之所有權人為塞席爾商紅岩投資有限公司。系爭14樓、15樓房屋係位於23層樓之系爭社區內,系爭社區尚有許多其他住戶,縱使原告所提錄影檔確係在系爭15樓房屋大門外錄得,亦可能是其他住戶所發出或因該大樓結構、設備等其他因素所造成之聲響,無從逕認係被告所製造。且伊居住之系爭15樓房屋係2 間打通,系爭14樓房屋並非伊生活起居之正樓下,伊並加裝氣密窗,平常門窗緊閉,聲音是否傳遞至樓下亦屬可疑。再者,依噪音管制法第3 條所稱之噪音,係指超過管制標準之聲音,然原告起訴迄今未曾提出任何噪音檢測資料,僅憑原告所提出之管委會勸導單、派出所通知書、報案證明等資料,根本無從證明伊有於原告附表一所示時間持續發出聲響,致侵害原告居家安寧等事實。另管理委員會未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即將伊列為重大違規戶,程序已有重大瑕疵,則管理委員會決議重大違規戶之訪客進出應進行身分核對與登記,除程序違法外,另已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9條第1 項規定。復因伊並無原告主張發出噪音情事,對兩造居住之系爭社區管理委員會多次開立勸導單一事實感莫名,故伊曾於114年11月17日委請律師以(114)軒律字第111701號函通知,請系爭社區管理委員會應提出自114年6月27日起對伊開立之噪音勸導單及相關證明文件,然系爭社區管理委員會收受後卻置之不理,亦未提出任何開立勸導單之依據資料,顯然伊並無原告所主張之侵權事實。另原告李美青所提診斷證明亦無法證明伊確實製造一般人客觀上無法容忍之噪音,而原告連佩斌未因噪音干擾失眠,益徵原告李美青僅憑主觀喜惡及感受,主張伊不法侵害人格權等語為辯。並聲明: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三、兩造不爭執事項:㈠原告李美青為系爭14樓房屋之所有權人。原告2人自110年間起迄今均居住於系爭14樓房屋。
㈡被告自113年6、7月間起迄今居住於系爭15樓房屋,系爭15樓
房屋之所有權人為塞席爾商紅岩投資有限公司。
四、得心證之理由:原告主張兩造為系爭社區之住戶,被告自113年8月24日起至114年12月12日間,常於半夜凌晨時分製造噪音擾鄰,於近1
年持續製造噪音聲響侵入系爭14樓房屋如附表一所示,不法侵害其等居住安寧之人格法益且情節重大,其等自得依民法第18條第1項、第793條、第800條之1、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前段規定,請求被告賠償原告精神慰撫金各100萬元,及不得製造噪音聲響侵入其等所居住之系爭14樓房屋等情,為被告所否認,並以前詞置辯。經查:
㈠原告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前段規定,請
求被告給付原告2人各100萬元,有無理由?⒈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按土地所有人於他人之土地、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有喧囂、振動及其他與此相類者侵入時,得禁止之,但其侵入輕微,或按土地形狀、地方習慣,認為相當者,不在此限,民法第793條前段定有明文,復依同法第800條之1規定,此項規定於建築物利用人準用之。而於他人居住區域發出超越一般人社會生活所能容忍之噪音,應屬不法侵害他人居住安寧之人格利益,如其情節重大,被害人非不得依民法第195條第1項規定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申言之,居住安寧固屬民法第18條第1項前段所保護之人格法益,然他人從事一般正常居家或社會活動,亦屬經營符合人格尊嚴的生活環境所必要之自由權利,應同受憲法第22條所保障,二者如發生衝突,不能僅以何者之保護應優於另一者為由,而應儘可能兼顧二者,期使二者之保護能取得合理平衡。故社會活動之聲響、振動,是否構成「不法」侵害他人居住安寧之人格利益,應衡酌當地環境、建築物之情況,是否超越「一般人社會生活所能容忍之客觀標準」,非單憑當事人主觀喜惡或感受為認定。因此,如所有人在其區分建築物內活動時,應考量該行為是否為在建物內一般日常生活行動可能會產生之聲響(即聲響之類型)、該聲響出現之時點及聲響出現之久暫、頻率等等,以為綜合判斷發出之聲響是否逾一般人客觀上社會生活所能容忍之標準,以兼顧人民財產權及居住權之保障。又按關於在他人居住區域發出超越一般人社會生活所能容忍之噪音,民法第793條設有明文,此規定於其他建築物利用人亦準用之(民法第800條之1參照)。此屬相鄰關係禁止氣響侵入規定,解釋上應包括大樓上下樓層居民之生活噪音侵入在內。關於生活噪音,有無侵害居住安寧之人格法益(屬民法第18條規定之人格權),侵害情節輕微或重大,是否與地方習慣相當,其判斷標準固可參考噪音管制標準,但最終仍應以一般人社會生活所能容忍之程度為斷(最高法院92年台上字第164號判決先例、王澤鑑著人格權法第292-293頁參照)。
⒉原告主張被告自113年8 月24日起至114年12月12日間持續製
造噪音聲響侵入系爭14樓房屋如附表一所示,不法侵害其等居住安寧之人格法益等情,業據提出系爭社區管理委員會開立之噪音勸導單、管委會勸導單、物業保全夜班日誌等件為證(見北司補卷第23-27頁、本院卷一第51-67頁、第77-115頁),並有系爭社區函覆本院之噪音勸導單、管委會勸導單、重大違規戶訪客登記週期整表、物業保全夜班日誌在卷可按(見本院卷一第175-197頁、第205-245頁)。且查:
⑴觀系爭社區之管委會勸導單、噪音勸導單、物業保全夜班
日誌所載內容,原告自114年6月起至同年12月間分別因被告於深夜播放音響、聚會喧閙、敲擊家具等情事,而於如附表一所示時間報請系爭社區管理委員會處理,系爭社區之保全人員則於查報後認被告有妨礙鄰居安寧情事而開立噪音勸導單、管委會勸導單,並於物業保全夜班日誌詳為記錄處理上開事件之過程如附表二「夜班日誌」欄所示,被告居住之系爭15樓房屋,於如附表一所示深夜時分,經常有友人進出聚會,且發出聚會喧閙、敲擊家具、播放音樂之聲響,其後系爭社區管理委員會召開第六、七屆交接暨聖誕活動會議決議公告被告為「重大違規戶」,並同步執行系爭社區規約所載管理措施(含訪客實名登記、車輛管控、夜間巡查等)等節,亦有上開會議決議紀錄、重大違規戶訪客登記週期彙整表附卷可佐(見本院卷一第199-205頁),而被告已不爭執上開證據之形式真正(見本院卷二第42頁),堪認原告主張被告確有長期於深夜反覆於系爭15樓房屋聚會喧閙、敲擊家具、播放音樂致妨礙原告居家生活安寧之情事,應係屬實。
⑵佐以期間原告多次於深夜遭被告所製造之聲響干擾後即報
警處理噪音糾紛之紀錄,員警於原告報案後至系爭社區查處,被告復因製造噪音妨害公眾安寧而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松山分局(下稱松山分局)以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裁罰等情,此亦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松山分局115年2月24日北市警松分刑字第1153044758號函暨所附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案件處分書、調查筆錄、職務報告、報案紀錄單等資料在卷可參(見本院卷一第249-408頁)。再者,依本院當庭勘驗原證16隨身碟內錄影畫面,其中「2025.03.31凌晨音檔」勘驗結果為:「鏡頭地點為15樓公用電梯門外公共空間,可明顯聽到播放外文歌曲,且有重低音節拍。00:00:04發出3聲敲擊聲響。00:00:09發出1聲敲擊聲響。00:00:10連續5秒疑似歌曲音樂。00:00:17拍攝者向大門方向往前走2步時,有雜音,門外明顯可聽到音樂聲,直至影片結束。
」、其中「2025.07.03凌晨音檔」勘驗結果為:「00:00:
00鏡頭對著12號15樓的門禁裝置拍攝。00:00:03發出連續密集之敲擊聲響持續約5秒。00:00:11發出7聲敲擊聲響。
00:00:17發出敲擊聲約2秒。00:00:25發出連續密集且明顯之敲擊聲響持續約8秒。00:00:39發出5聲明顯之敲擊聲響。00:00:46發出連續密集之敲擊聲響持續約6秒。00:00:56發出連續密集之敲擊聲響,直至影片結束。」、「影片長度61秒00:00:00鏡頭對著12號15樓的門禁裝置拍攝。
00:00:05可聽見微微播放音樂聲音,直至影片結束。」、「影片長度63秒00:00:00鏡頭對著12號15樓的門禁裝置拍攝。00:00:01可聽見微微播放音樂聲音,直至影片結束。
00:00:41發出連續微小之敲擊聲響持續約10秒。」等節,有勘驗筆錄在卷可按(見本院卷二第42-43頁),可徵被告時常於凌晨時分在系爭15樓房屋播放音樂及發出敲擊聲響。則依系爭社區管理委員會及保全人員所為相關紀錄及原告報案情形可知,顯然原告必係於家中因聽得被告於系爭15樓房屋內製造之聲響已侵入系爭14樓房屋,始為通知系爭社區保全人員搜證確認聲響來源及為報警處理之動作,可見原告居住之系爭14樓房屋遭侵入之聲響確實係由被告之系爭15樓房屋所發出,且依被告製造聲響之頻率、時間及次數,顯已逾一般人社會生活所能容忍之範圍,已妨害原告深夜居住之安寧。
⑶另參酌現今社會型態及生活習慣,並衡諸社區居民為一居
住共同體,應彼此折衝協調致力達成公共安居、公共安寧之生活品質,而「人民長期之居住環境品質及健康權」及「人民深夜於住家聚會及播放音樂等從事一般社會活動之自由」之利益相衝突時,若仍認後者之利益應優於前者利益之保護,顯然輕重失衡,而悖離法律實現公平正義之精神甚遠,且依兩造建物為上下樓緊密相連之建物形狀,以及人民對居住環境品質及健康權之基本需求以觀,深夜時分係一般人休息睡覺之重要時刻,系爭社區為一般住宅大樓並非商業區或夜間營業場所,被告反覆於深夜偕同友人至系爭15樓房屋群聚喧閙、敲擊家具、播放音樂,於該等寧靜之時段,上開聲響必定較白天更為突顯擾人,且經系爭社區管理委員會、警員一再勸導及開罰,仍未改善,足見被告所為已嚴重妨害原告之居住安寧且情節重大甚明。
⑷揆諸前開說明,原告依民法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
項規定,請求被告賠償原告2人精神慰撫金自屬有據。⒊被告雖辯稱原告提出之原證16錄影檔,所有檔案均無法證明
錄影確切時間、相關聲響是否係由被告家中傳出,或係由原告錄影時自己製造聲響後錄製,且無從依影片判斷是否客觀上會超出社會生活所能容忍之標準,更遑論原告住家離錄音位置,又隔了一層樓地板及大門,且系爭15樓房屋有加裝氣密窗,平時並將門窗緊閉,聲音是否傳遞到樓下之原告屋内亦屬可疑,原告起訴迄今未曾提出任何噪音檢測分貝資料,且原告自行錄製之聲響亦未合於檢測聲音分貝之專業規定,自無從判定該等聲響之實際分貝(音量)為何云云,然有無侵害居住安寧之人格法益,侵害情節輕微或重大,其判斷標準固可參考噪音管制標準,但最終仍應以一般人社會生活所能容忍之程度為斷,而被告於夜深人靜之際確有為附表一所示之製造噪音侵入系爭14樓房屋之行為,且已逾一般人社會生活所能容忍之程度乙節,業如前述,非必以有無逾噪音管制標準為斷,況一般住家所裝設之氣密窗主要係隔絕窗外之聲響,至於樓層上下間因撞擊、震動及聲響,尚非氣密窗所得隔絕,縱被告居住之系爭15樓房屋確實有氣密窗之設置,亦難謂被告所製造之聲響無法侵入系爭14樓房屋,是被告上開所辯,委不足取。
⒋被告雖抗辯原告提出系爭社區之管理委員會於6月27日、8月5
日、8月25日、12月15日有開立噪音勸導單,惟並無報案紀錄,7月23日管理委員會有開立噪音勸導單,惟警方報案紀錄僅有聊天聲,且12月15日之物業保全夜班日誌卻記載「警察抵達現場…當場確認音響聲吵雜聲,並開立勸導單」,8月11日、9月15日、10月7日、10月17日、11月14日、11月21日管理委員會有開立噪音勸導單,惟警方報案紀錄僅記無聽到噪音之紀錄、或音樂已關閉,惟10月7日、11月21日之物業保全夜班日誌卻記載「警察到的時候有開音樂乾杯喝酒聊天聲」、「我同仁後續陪同員警至10號12號15樓進行勸導,當下聽到音樂及人員交談聲」,物業保全夜班日誌記載與警方報案紀錄單所載關於有無聽到噪音之紀錄有重大矛盾,且管委會勸導單、噪音勸導單無法證明被告有製造噪音行為,又被告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分書即北市警松分秩字第1143012635號及北市警松分秩字第1143019539號並無法證明被告有發出超越一般人社會生活所能忍受之噪音云云。然查,被告自113年8 月24日起至114年12月12日間持續製造噪音聲響侵入系爭14樓房屋,不法侵害原告生活安寧等情,已如前述,且松山分局員警經原告報案後到場處理時,與保全人員第一時間接獲原告通知前去查證之時點已有落差,員警所見被告製造聲響侵入原告居住之系爭14樓房屋之情狀,與保全人員所見或有些許落差,亦屬當然,且原告未必於每次受噪音侵擾時均於通知保全人員後即併報案處理,難認有何矛盾可言,且物業保全夜班日誌及報案記錄單均係由原告於受被告製造之噪音侵擾後通報保全人員或報警,再由保全人員或員警就處理過程所為之紀錄,二者相互印證,是物業保全夜班日誌及報案紀錄單均足為原告受被告製造之噪音侵擾之證明。況細繹10月7日、11月21日系爭社區管理委員會開立噪音勸導單後,員警於報案紀錄單上並非如被告所稱記載無聽到噪音(見本院卷一第375-381頁、第399頁),而係記載勸導改善,再依前揭2份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案件處分書之記載(見本院卷一第251頁、第337頁),均明確載明被告違反社會秩序之時間及係因被告不定時傳出音樂聲、腳步聲、敲打聲、拖拉家具聲,製造非持續性噪音,妨害公眾安寧而裁罰,均足徵被告確有自113年8 月24日起至114年12月12日間持續製造噪音聲響侵入系爭14樓房屋之行為。被告上開所辯,要不足採。
⒌再按慰撫金之多寡,應斟酌雙方之身分、地位、資力與加害
之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相當之數額;其金額是否相當,自應依實際加害情形與被害人所受之痛苦及雙方之身分、地位、經濟狀況等關係決定之(最高法院85年度台上字第460號判決意旨參照)。承前所述,被告自113年8 月24日起至114年12月12日間,常於半夜凌晨時分製造噪音擾鄰,於近1年持續製造噪音聲響侵入系爭14樓房屋如附表一所示,不法侵害其等居住安寧之人格法益且情節重大,是原告依上開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前段規定,請求被告賠償其等所受非財產上損害,自屬有據。本院爰審酌被告於系爭15樓房屋製造之噪音影響原告居住安寧之時間非短,於夜間且頻率非低,干擾原告休息及睡眠等侵害情節,暨兩造之學經歷、收入等一切情狀(見本院卷一第469-477頁、卷二第11-13頁),認原告請求被告給付之精神慰撫金以各35萬元為適當,應可准許,至逾此範圍之請求,則屬乏據,不能准許。
㈡原告依民法第18條第1 項、第793條、第800條之1規定,請求
被告不得製造噪音聲響侵入系爭14樓房屋,有無理由?⒈按人格權受侵害時,得請求法院除去其侵害;有受侵害之虞
時,得請求防止之,民法第18條第1項設有明文。又按土地所有人,於他人之土地有煤氣、蒸氣、煙氣、熱氣、灰屑、喧囂、震動、及其他與此相類者侵入時,得禁止之。但其侵入輕微,或按土地形狀、地方習慣,認為相當者,不在此限,民法第793條前段定有明文。其立法理由係謂:「查民律草案第994條理由謂土地所有人,於自己之土地內設工場,其煤氣、蒸氣、臭氣、煙氣、熱氣、灰屑、喧囂、振動等,或其他與此相類之情事,發散煩擾,累及鄰地之所有人,致使其不得完全利用其土地者,鄰地之所有人,自應有禁止之權。然其侵入實係輕微,或依其土地之形狀地位及地方慣習,認為相當者,應令鄰地所有人忍受,不得有禁止之權。此本條所由設也。」。由上可知,如有上述情事,鄰地之所有人雖有禁止之權,但若其侵入實係輕微,或依其土地之形狀地位及地方慣習,認為相當者,應令鄰地所有人忍受,不得有禁止之權。又鄰地所有人依前開規定,請求禁止他人土地所生之煤氣、蒸氣、臭氣、煙氣、熱氣、灰屑、喧囂、振動等,或其他與此相類之情事,應證明他人現仍有違反上開規定之侵入行為或有此行為之虞,始足當之,否則,即無請求禁止之必要。⒉原告主張被告於115年1月27日、同年4月4日、同年4月19日仍
有於深夜開趴、播放重節拍音樂及喧閙等情事,即被告仍有繼續製造噪音喧閙侵害原告之行為,故請求被告不得製造噪音聲響侵入原告所居住之系爭14樓房屋等語,並提出管委會勸導單、照片、物業保全夜間日誌為證(見本院卷一第165-171頁)。惟查,原告本件起訴事實係主張被告自113年8月24日起至114年12月12日間之製造噪音聲響侵入原告所居住之系爭14樓房屋之事實,本院僅得以此範圍為認定,本件依原告前開所提出之證據,均僅能證明被告於114年12月12日前製造噪音聲響侵入原告系爭14樓房屋內之事實,縱得證明被告於115年1月27日、同年4月4日、同年4月19日仍有於深夜開趴、播放重節拍音樂及喧閙等情事,惟已不若如附表一所示之情況密接,且本件係因被告製造噪音聲響侵入原告系爭14樓房屋之行為所致妨害生活安寧,衡情一般人於日常生活中有所行動時難免發出聲響,縱有侵入鄰房之事實,惟其侵入若係輕微,或依其土地之形狀地位及地方慣習,認為相當者,應令鄰地所有人忍受,不得有禁止之權。本件原告係請求被告不得製造噪音聲響侵入原告所居住之系爭14樓房屋,惟究被告於何時所製造之何聲響侵入系爭14樓房屋內應予禁止,且是否已達非一般人社會生活所能容忍之程度及情節並非輕微,均無法確定,且原告於本件言詞辯論終結時,就被告是否仍有於系爭15樓房屋反覆製造噪音聲響侵入原告系爭14樓房屋內,及其後仍有持續反覆發生之虞且就其情節並非輕微等情,並未能舉證以實其說,加以本件非若固定之機器設備所生之噪音或可測得明確噪音分貝之情形而得明確確定禁止發出噪音之來源、時間及範圍,則其依民法第18條第1項、第793條、第800條之1規定,請求被告不得製造噪音聲響侵入系爭14樓房屋,本院自無從准許。
㈢末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
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5,民法第229條第2項、第233條第1項及第203條分別定有明文。
本件原告對被告之損害賠償請求權,核屬無確定期限之給付,亦未約定遲延利率,依前開規定,原告請求被告給付自民事追加變更訴之聲明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5年1月24日(見本院卷一第122、153頁之郵件收件回執)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亦屬有據。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及同法第195條第1項前段規定,請求被告給付原告各35萬元及自115年1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又兩造均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免宣告假執行,就原告勝訴部分核無不合,爰分別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准許之。至原告敗訴部分,其假執行之聲請失所附麗,應予駁回。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所提之證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爰不逐一論列,併此敘明。
七、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9條、第390條第2項、第392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2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蔡世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黃文誼附表一:
編號 日期時間 行為態樣 證據及頁數 1 114年6月27日 約凌晨00:50被吵醒 夜間多人進出伴隨喧嘩聲、音響聲、拖拉家具聲 噪音勸導單(北司補卷第23頁、本院卷一第175頁) 2 114年7月3日 約凌晨01:30被吵醒 音響聲斷斷續續持續6個小時 警方到場2次 噪音勸導單、物業保全夜班日誌(北司補卷第23頁、本院卷一第175頁、第207頁) 3 114年7月19日 約凌晨00:50再次被吵醒 有節拍的音響聲、拖拉家具聲 警方到場1次 噪音勸導單、物業保全夜班日誌(北司補卷第25頁、本院卷一第177頁、第207-209頁) 4 114年7月22日23:40被吵醒至持續至23日凌晨4點多 夜間聚眾喧鬧女聲叫喊聲、音響聲、拖拉家具聲 警方到場2次 噪音勸導單、物業保全夜班日誌(北司補卷第25頁、本院卷一第177頁、第209頁) 5 114年8月4日 約凌晨02:30被音響聲吵醒 斷斷續續音響聲 噪音勸導單、物業保全夜班日誌(北司補卷第27頁、本院卷一第179頁、第211頁) 6 114年8月11日 約凌晨00:30被吵醒 夜間聚眾喧鬧、拖拉家具及敲擊聲 警方到場1次 噪音勸導單、物業保全夜班日誌(北司補卷第27頁、本院卷一第179頁、第211頁) 7 114年8月22日約23:30鄰居被吵醒,持續至23日凌晨3點影響睡眠 音響聲(此次被侵擾者為鄰居黃娟娟) 噪音勸導單、物業保全夜班日誌(本院卷一第51頁、第181頁、第213頁) 8 114年9月9日 約凌晨02:30被吵醒 拖拉家具聲、女子笑鬧聲以及音響節拍聲 警方到場1次 噪音勸導單、物業保全夜班日誌(本院卷一第51頁、第181頁、第215頁) 9 114年9月14日半夜23:30被吵醒,持續至15日凌晨00:30 喧鬧笑鬧聲、拖拉家具敲擊物品聲、音響聲 警方到場1次 管委會勸導單、物業保全夜班日誌(本院卷一第53頁、第183頁、第215-217頁) 10 114年10月5日 凌晨00:50被吵醒 聚眾喧鬧聲、拉扯家具、碰撞敲擊聲 警方到場1次 管委會勸導單、物業保全夜班日誌(本院卷一第55頁、第185頁、第221頁) 11 114年10月6日 夜間22:30後突然出現明顯聲響 聚眾喧鬧聲、女聲喧囂聲、物品敲擊及拖拉家具聲 警方到場1次 管委會勸導單、物業保全夜班日誌(本院卷一第57頁、第187頁、第221-223頁) 12 114年10月16日 半夜23:30明顯聲響持續到隔天凌晨兩點多影響睡眠 聚眾喧鬧聲、拖拉家具聲、東西撞擊聲、反覆走動及跑步聲 警方到場2次 管委會勸導單、物業保全夜班日誌(本院卷一第59頁、第189頁、第223頁) 13 114年10月19日 半夜02:50被吵醒 嘻笑喧鬧聲、音響聲、拖拉家具聲、物品撞擊聲 警方到場1次 管委會勸導單、物業保全夜班日誌(本院卷一第61頁、第191頁、第227頁) 14 114年11月14日 約凌晨01:40被吵醒 聚眾喧鬧聲、拖拉家具聲、物品撞擊聲及跑動聲 警方到場1次 管委會勸導單、物業保全夜班日誌(本院卷一第63頁、第193頁、第231-233頁) 15 114年11月19日半夜23:50被吵醒持續至20日凌晨1點多 聚眾喧鬧聲、拖拉家具聲、物品敲擊聲 警方到場2次 管委會勸導單、物業保全夜班日誌(本院卷一第65頁、第195頁、第233-235頁) 16 114年12月12日 半夜00:30被吵醒 人聲喧鬧聲、拖拉家具聲、物品敲擊聲 警方到場1次 管委會勸導單、物業保全夜班日誌(本院卷一第67頁、第197頁、第239-241頁)
附表二:
編號 日期 勸導單 (頁數) 夜間日誌 (內容) 報案紀錄 (內容、頁數) 1 114年6月27日 證物1-1 (北司補第23頁、本院卷一第175頁) 無 松山分局調查筆錄114年7 月8日(本院卷一第258--261頁) 2 114年7月3日 證物1-2 (北司補第23頁、本院卷一第175頁) (以下見本院卷一第207頁) 1:40AM 12號14樓住戶發現10號12樓15樓家中音量過大,影響12號14樓住戶休息,12號14樓住戶報警處理。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崙派出所受理案件證明單,114年7月3日因被告長期於深夜時段製造噪音(音響設備聲、拖拉家具聲),導致不堪其擾,故至本所告發違法社會秩序維護法第72條第3款之妨害安寧。證物3(北司補第33頁) 松山分局調查筆錄114年7月23日、7月10日(本院卷一第262-264頁、第268-270頁) 職務報告(本院卷一第274頁) 台北市中崙派出所110報案紀錄單(本院卷一第295-316頁) 1:57AM 12號14樓住戶要求帶員警至A棟15樓T廳,有一員同仁陪同上去,勸導10號12號15樓音量放小,10號12號15樓有開門。 2:59AM 12號14樓住戶再次報警,並要求同仁陪同員警進行確認,上樓與14號梯廳10號12號15樓梯廳確實有聽到音響聲,10號12號15樓沒有開門。 3:34AM 因12號14樓住戶反應10號12號15樓持續噪音14樓住戶要求進行聲量錄製。 4:13AM 12號14樓住戶再次報警,並要求我們同仁陪同員警再次前往10號12號15樓住戶進行了解。 4:30AM 員警到場進行勸導,同仁陪同有到10號12號15樓,於12號14樓10號12號15樓梯廳聽到音響聲,10號12號15樓沒有開門,員警於4:42離開。 5:28AM 12號14樓住戶通報10號12號15樓持續製造噪音要求同仁進行確認有聽到音響聲。 6:55AM 12號14樓住戶已再次報警,連同通報環保局前來檢舉10號12號15樓住戶,要求員警到達時告知12號14樓住戶,員警環保局沒有來。 3 114年7月19日 證物1-3 (北司補第25頁、本院卷一第177頁) (以下見本院卷一第207-209頁) 00:50AM 10號12號15樓住戶帶訪客四位含住戶本人共5位進A棟大廳,另住戶訪客車輛內還有2位從停車場B1電梯上至10號12號15樓,共6位訪客。 松山分局調查筆錄114年7 月23日、8月8日(本院卷一第262-264頁、第265-267頁) 職務報告(本院卷一第275頁) 通知書(本院卷一第276頁) 台北市中崙派出所110報案紀錄單(本院卷一第317-319頁) 台北市中崙派出所110報案紀錄單(本院卷一第357-360頁) 00:51AM 自主登記。 00:54AM 訪客保鑣離開。 1:20AM 12號14樓住戶到1樓反應10號12號15樓有噪音並通知已報警。 1:37AM 警察到場先刷卡至12號14樓跟住戶了解情況,於14樓梯廳有聽到節拍的音響聲。 1:39AM 12號14樓住戶及警察到1樓大廳,經溝通住戶及警方要求表示要上10號12號15樓。 1:41AM 同仁陪同警方到10號12號15樓,配合警方公務調查。 1:47-48AM 10號12號15樓2位訪客離開。 1:50AM 警察離開 2:21AM 12號14樓住戶反應10號12號15樓持續噪音要求同仁上去10號12號15樓錄音。 2:24AM 同仁下來表示聲音沒有過大,所以沒有辦法錄取有關噪音(同仁是在貨梯前方的公共區域測量聲量)。 2:50AM 同仁從貨梯16樓走下來到14樓確認聲量狀況,於14樓梯廳內有聽到是節拍感的聲音。 2:57AM 12號14樓下樓跟組長溝通,請同仁應該在梯廳確認聲量,而不是在梯廳門外貨梯前方的公共區。應距離住戶生活位置遙遠,而且隔兩層後門。 4 114年7月22日至23日 證物1-4 (北司補第25頁、本院卷一第177頁) (以下見本院卷一第209頁) 20:48PM 10號12號15樓住戶帶訪客3位含住戶共4人,從停車場B1上至10號12號15樓。 松山分局通知書,114年7月23日0時39分因噪音行為,已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72條第3款規定,爰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條之規定予以禁止、勸阻。證物2(北司補第29頁) 台北市中崙派出所110報案紀錄單(本院卷一第320-325頁、第361-366頁) 22:50PM 自主登記。 23:40PM 12號14樓住戶反映10號12號15樓音量過大,請我方進行對14樓(應為15樓之誤載)住戶進行勸導,我方至10號12號15樓勸導10號12號15樓表示同意將音量放低。 00:10AM 12號14樓住戶反應噪音持續音量無降低,已報警,並要求警方到場後通知12號14樓住戶。 00:30AM 警方到場先通知14樓住戶下樓,經向警方說明情況後應住戶及警方要求前往15樓進行勸導。 00:43AM 警方進行勸導後結束離開。 04:04AM 12號14樓住戶對講機反應10號12號15樓又開始製造聲響,並要求我同仁前去確認錄音,有錄製到聲響且確認有在放音響。 04:09AM 12號14樓住戶表示再度報警,並要求警方到場時通知12號14樓住戶。 04:13AM 12號14樓再度要求我方對10號12號15樓住戶進行勸導,10號12號15樓住戶不接對講機也不開門至無法勸導。 04:26AM 通知12號15樓住戶警方第2次到場,應14樓住戶要求我方陪同警方前往10號12號15樓進行再次勸導。 04:45AM 警方進行勸導結束離開10號12號15樓沒有開門,警方於門外貼單。 5 114年8月4日 證物1-5 (北司補第27頁、本院卷一第179頁) (以下見本院卷一第211頁) 02:26AM 12號14樓住戶打對講機表示10號12號15樓住戶有開音響,請同仁上14樓確認有無聲響,我請同仁上去14樓梯廳未發現有聲音,14樓住戶表示10號12號15樓可能發現有人上樓,所以關掉音響,表明以前曾有同樣的經驗發生過多次。 02:45AM 12號14樓住戶再次告知10號12號15樓音響又開始開啟,請我方同仁再次上14樓梯廳確認10號12號15樓住戶有把音響打開,我方2位同仁一起上樓確認確實發現10號12號15樓住戶在放音樂,14樓住○○○○○○○○段○○00號12號15樓住戶確實有開音響。 04:18AM 12號14樓住戶表示10號12號15樓持續有音響播放,我方同仁持續再度前往14樓確認有聲音,且有進到14樓屋內,確認14樓並無任何聲音產出,請我方同仁註記這段時間10號12號15樓住戶確實有開音響。 04:37AM 10號12號15樓住戶外送上樓,確實呈現開音響狀態。 6 114年8月11日 證物1-6 (北司補第27頁、本院卷一第179頁) (以下見本院卷一第211頁) 00:31AM 12號14樓和10號14樓2戶同時下樓反應10號12號15樓斷斷續續傳來拖拉家具的聲音,要求記錄下噪音時間。 通知書(本院卷一第277頁) 台北市中崙派出所110報案紀錄單(本院卷一第326頁、第367-368頁) 00:33AM 10號12號15樓住戶2位女性訪客離開。 00:38AM 10號12號15樓住戶1位女性訪客離開。 00:45AM 12號14樓、10號14樓住戶告知上樓後10號12號15樓產生更大聲重擊聲及拖拉家具,影響14樓2層住戶夜間休息,於是已報警處理。 00:58AM 員警到場應14樓住戶要求同仁帶員警至10號12號15樓梯廳,上去後員警進行勸導,並於凌晨1:09離開。 02:11AM 10號12號15樓住戶訪客1男1女離開社區。 7 114年8月22日至23日 證物6 (卷一第51頁、第181頁) (以下見本院卷一第213頁) 20:39PM 10號12號15樓訪客女生1 位由A棟側門入,23:06離開。 21:02PM 10號12號15樓訪客女生1 位由A棟側門入,04:05離開。 21:10PM 10號12號15樓訪客男生1 位由A棟側門入,23:11離開去買東西,23:22回來,23:47再度離開去買東西,23:50回來;8/23 2:00AM離開。 23:14PM 10號12號15樓訪客女生1 位由A棟側門入,23:17離開。 00:06AM 10號12號15樓訪客2 位女生由A棟側門入,04:05離開。 01:00AM 10號12號15樓訪客女生2 位由A棟側門入,04:05離開。 02:12AM 10號14樓住戶下樓反應10號12號15樓住戶家中音樂開啟音量過大影響休息,所以10號14樓住戶要求同仁打對講機通知10號12號15樓注意音量。 02:14AM 同仁打對講機通知15樓注意音量,10號12號15樓住戶表示會注意音量。 03:00AM 外送送上樓同仁發現10號12號15樓住戶音量並未降低。 8 114年9月9日 證物6 (卷一第51頁、第181頁) (以下見本院卷一第215頁) 02:25AM 10號12號15樓訪客男生1 位由A棟進入 台北市中崙派出所110報案紀錄單(本院卷一第369-372頁) 02:30AM 12號14反應樓上吵雜聲 02:42AM 10號12樓15樓訪客女生1 位由A棟進入 02:50AM 10號12樓15樓訪客女生1 位由A棟進入 03:11AM 12號14樓要求同仁通知10號12號15樓降低音量,10號12號15樓接起後直接掛斷對講機 03:15AM 10號12號15樓訪客女生1 位由A棟側門入 03:33AM 12號14樓住戶反應已報警 03:55AM 我同仁陪同員警前往15樓進行勸導,於梯廳有聽到音響吵雜聲,員警敲門,10號12號15樓沒有開門,員警有貼勸導單 04:00AM 員警離開 9 114年9月14日至15日 證物6 (卷一第53頁、第183頁) (以下見本院卷一第215-217頁) 20:39PM 10號12號15樓住戶與訪客女生1 位,由A棟側門入。23:35PM離開 台北市中崙派出所110報案紀錄單(本院卷一第373-374頁) 20:50PM 10號12號15樓訪客3 男2 女由B1 A棟梯廳入、訪客2 男1女由A棟側門入 22:54PM 10號12號15樓訪客男生1 位離開 23:01PM 10號12號15樓訪客男生1 位離開 23:35-36PM 10號14樓住戶打對講機反應10號12號15樓音量過大,並要求同仁打對講機通知10號12號15樓進行勸導 23:37PM 10號12號15樓住戶表示會注意音量 00:00AM 因A棟12號14樓住戶反應A棟10號12號15樓家中音量持續播放,影響12號14樓住戶休息,於是12號14樓住戶表示報警處理,但並無要求同仁進行任何動作 00:12AM 10號12號15樓訪客女生2 位離開 00:23AM 10號12號15樓訪客1男1女離開 00:29AM 員警到場,因12號14樓住戶要求同仁帶員警至10號12號15樓梯廳,於是同仁陪同員警上去梯廳,上去後員警進行勸導並於00:37離開 10 114年10月5日 證物6 (卷一第55頁、第185頁) (以下見本院卷一第221頁) 00:16AM 10號12號15樓,8位訪客進入 松山分局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分書 (本院卷一第337-338頁) 台北市中崙派出所110抱案紀錄單(本院卷一第375-382頁) 職務報告(本院卷一第401-403頁) 00:46PM 12號14樓反應被吵醒,請他們降低音量 00:51AM 10號12號15樓有接電話,說會小聲一點 00:59AM 12號14樓反應聲音並沒有減少是更吵已找警察 01:55AM 警察到了(當天警察一個小時後到有3 個人走了),警察到的時候有開音樂乾杯喝酒講話聲 02:00AM 員警到10號12號15樓進行勸導並開勸導單 02:04AM 員警離場 04:09AM 12號14樓至戶表示,還是有聽到持續性噪音,並詢問10號12號15樓是否還有訪客未離開,同仁回復2 男3 女尚未離開,並無要求同仁進行任何動作 04:44AM 10號12號15樓,訪客2男1 女離開 05:52AM 10號12號15樓訪客1女離開 06:01AM 10號12號15樓訪客1女離開 11 114年10月6日 證物6 (卷一第57頁、第187頁) (以下見本院卷一第221-223頁) 21:56PM 10號12號15樓住戶帶訪客4 男4 女由A棟側門入 松山分局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分書 (本院卷一第337-338頁) 21:58PM 12號14樓住戶打對講機又有吵雜的聲響,詢問10號12號15樓是否又有訪客,同仁反應有訪客4 男4 女 22:06PM 10號12號15樓訪客1 女由A棟側門入 22:26PM 12號14樓住戶打對講機反應10號12號15樓音量過大,並要求同仁打對講機通知10號12號15樓進行勸導 22:29PM 10號12號15樓住戶帶訪客1 男1 女離開 22:30PM 10號12號15樓住戶剛好下樓,同仁當面跟住戶進行勸導,住戶表示會注意音量 22:45PM 12號14樓住戶通知表示已報警,並要求同仁員警到場後通知住戶前往14樓先了解情況 23:02PM 員警到場並到12號14樓了解情況,了解完到10號12號15樓進行勸導並開勸導單 23:08PM 員警離開 23:21PM 12號14樓至戶打對講機要求同仁到10號12號15樓確認是否有聲音,同仁巡查並無音樂聲,有聊天及奔跑跟敲酒杯聲 23:26PM 10號12號15樓訪客1 男由A棟側門入 12 114年10月16日至17日 證物6 (卷一第59頁、第189頁) (以下見本院卷一第223-225頁) 23:26PM 10號12號15樓訪客2 男3 女由A棟側門入 松山分局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分書 (本院卷一第337-338頁) 台北市中崙派出所110報案紀錄單(本院卷一第383-390頁) 23:27PM 10號12號15樓住戶帶訪客1 男2 女由A棟梯廳入 23:28PM 10號12號15樓訪客1 男由A棟梯廳入 23:31PM 10號12號15樓訪客3 男3 女由A棟側門入 23:33PM 10號12號15樓訪客1 女由A棟側門入 23:36PM 12號14樓住戶打對講機反應10號12號15樓有持續對話喧鬧跑步吵雜聲並已報警,同時要求同仁打對講機對10號12號15樓進行勸導 23:42PM 同仁打對講機通知10號12號15樓進行勸導,住戶表示會注意音量 00:10AM 10號12號15樓訪客3女離開 00:16AM 10號12號15樓訪客1 男1 女離開 00:29AM 10號12號15樓訪客1 女離開。員警到場先至12號14樓了解情況後至10號12號15樓勸導,並開勸導單 00:36AM 員警離開 00:57AM 10號12號15樓訪客1男離開 01:02AM 10號12號15樓訪客1男離開 01:04AM 10號12號15樓訪客1 男1 女由A棟大門入 01:05AM 12號14樓至戶打對講機反應10號12號15樓噪音持續不斷,並要求同仁再次告知10號12號15樓噪音已影響其他住戶進行勸導 01:10AM 同仁打對講機通知10號12號15樓進行勸導,住戶沒有接對講機 01:12AM 12號14樓住戶打對講機反應10號12號15樓音量過大並表示再度報警,且無要求同仁做任何動作 01:50AM 員警到場並到10號12號15樓進行再次勸導 01:54AM 員警離場 01:55AM 10號12號15樓訪客1女離開 02:00AM 10號12號15樓訪客3 男3 女、2 男離開 06:01AM 10號12號15樓訪客1女離開 13 114年10月19日 證物6 (卷一第61頁、第191頁) (以下見本院卷一第227頁) 01:36AM 10號12號15樓帶訪客2 男2 女由A棟梯廳入 松山分局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分書 (本院卷一第337-338頁) 松山分局中崙派出所陳報單(本院卷一第341頁) 松山分局調查筆錄114年10月20日、10月27日(本院卷一第342-346頁、第350-353頁) 台北市中崙派出所110報案紀錄單(本院卷一第391-396頁) 職務報告(本院卷一第404-406頁) 02:51AM 10號12號15樓訪客3 女由A棟側門入 02:59AM 10號12號15樓訪客1 女由A棟側門入 03:06AM 12號14樓住戶打對講機反應10號12號15樓音量過大和10號14住戶兩戶剛剛一起報警,並無要求同仁進行任何動作 03:17AM 10號14樓住戶打對講機反應10號12號15樓音量過大,並無要求同仁進行任何動作 03:34AM 12號14樓住戶打對講機反應10號12號15樓音量過大,敲擊聲、喧囂聲、音響聲並要求同仁打對講機通知10號12號15樓進行勸導 03:35AM 同仁打對講機通知10號12號15樓進行勸導,住戶表示會注意音量 03:44AM 警員到場並到10號、12號14樓了解情況後至10號12號15樓進行勸導,並開勸導單 03:57AM 員警離開 04:34AM 12號14樓住戶打對講機反應10號12號15樓音量沒有減少,再度報警,並無要求同仁進行任何動作 04:45AM 警員到場並到10號12號15樓進行勸導,並開勸導單 05:03AM 員警離開 05:17AM 10號12號15樓訪客2女離開 05:30AM 10號12號15樓訪客1女離開 06:23AM 10號12號15樓訪客1女離開 14 114年11月14日 證物6 (卷一第63頁、第193頁) (以下見本院卷一第231-233頁) 01:42AM 10號12號15樓訪客3 男5 女由B1搭乘電梯進入 松山分局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分書 (本院卷一第337-338頁) 松山分局調查筆錄114年11月20日(本院卷一第347-349頁) 台北市中崙派出所110抱蛋紀錄單(本院卷一第397-398頁) 職務報告(本院卷一第407-408頁) 01:44AM 12號14樓住戶打對講機反應被10號12號15樓持續噪音家具拖拉、物品撞擊聲還有跑步、喧鬧聲吵醒,並要求同仁立即對10號12號15樓進行勸導 01:45AM 同仁打對講機給10號15樓進行勸導,但非10號12號15樓住戶本人接聽,接聽者是1位女性且態度非常不好,表示好好好會注意即掛斷對講機 01:58AM 12號14樓住戶打對講機請同仁上樓尋找確認聲音來源,同仁立即上樓巡查發現確實有音樂及人員喧鬧聲 02:01AM 同仁打對講機回覆12號14樓聲音來源為10號12號15樓為音樂及人員喧鬧聲 02:03AM 12號14樓住戶打對講機通知已報警 02:10AM 12號14樓住戶打對講機反應10號12號15樓傳來連續不斷敲擊聲及拖拉家具聲,並要求同仁確實紀錄 02:13AM 訪客1 男離開 02:29AM 12號14樓住戶打對講機反應10號12號15樓持續吵雜聲不斷,再請同仁確實紀錄 02:45AM 警察抵達現場,同仁陪同員警至10號12號15樓進行勸導,勸導當下吵雜聲明顯且回應的住戶並非住戶本人而是1 位女性,此人身份無法確定是否為朋友或是家人,當下員警進行宣導並開勸導單,但並非10號15樓住戶本人簽名而是由上述女性代為簽名 02:52AM 員警離開 02:55AM 訪客2 男離開 03:00AM 訪客3 女離開 04:16AM 訪客2 女離開 15 114年11月19至20日 證物6 (卷一第65頁、第195頁) (以下見本院卷一第233-235頁) 20:39PM 10號12號15樓訪客1 女由A棟側門入 松山分局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分書 (本院卷一第337-338頁) 台北市中崙派出所110報案紀錄單(本院卷一第399-400頁) 21:44PM 10號12號15樓訪客1 女由A棟側門入 22:56PM 10號12號15樓訪客1 女由A棟側門入 23:03PM 10號12號15樓訪客1 男1 女由A棟梯廳入 23:08PM 10號12號15樓訪客2 男2 女由A棟側門入 23:51PM 12號14樓住戶打對講機反應10號12號15樓開始聽到吵雜聲,並要求同仁對講機通知進行勸導 23:52PM 同仁打對講機通知10號12號15樓進行勸導,住戶本人接聽對講機表示會注意音量 23:52PM 12號14樓住戶打對講機反應10號12號15樓開始聽到吵雜聲,並要求同仁上去10號12號15樓進行確認聲音來源,同仁上去確認發現確實有音樂聲及人員喧鬧聲 23:58PM 10號12號15樓訪客1 男1 女離開 00:17AM 10號14樓住戶打對講機反應10號12號15樓拖拉家具和敲擊聲,同仁回應已有其他住戶反應類似情況,已打對講機勸導10號12號15樓,住戶本人回應會注意聲量 00:45AM 警員到場先前往14樓住戶了解情況,10號、12號14樓住戶跟警方反應聽到的聲響及告知10號12號15樓為本棟重大違規戶,同仁後續陪同員警至10號12號15樓進行勸導,當下聽到音樂及人員交談聲,員警按電鈴進行勸導,10號12號15樓住戶本人開門進行回應,住戶本人跟員警表示馬上降低音量,員警無開勸導單 00:51AM 員警離開 01:16AM 10號12號15樓訪客1 男1 女離開 01:44AM 12號14樓住戶打對講機反應10號12號15樓音量過大再度報警,並無要求同仁進行任何動作 02:23AM 警員到場後同仁陪同員警直上10號12號15樓進行勸導,但10號12號15樓並無任何回應,以致員警無法勸導,員警當下只能離開 02:30AM 員警離開 04:09AM 10號12號15樓訪客1女離開 16 114年12月12日 證物6 (卷一第67頁、第197頁) (以下見本院卷一第239-241頁) 00:13AM 10號12號15樓訪客1 外國女生由A棟側門離開10號電梯下、訪客2 男1 女由A棟側門進入12號電梯上 00:30AM 12號14樓反應被10號12號15樓拖拉聲敲擊聲嬉鬧聲吵醒 00:37AM 12號14樓請同仁打對講機上去勸導如再不停止噪音騷擾就會報警處理 00:43AM 12號14樓再次反應15樓持續噪音並未改善 00:49AM 12號14樓表示已經報警 00:52AM 10號12號15樓訪客2 女由A棟側門進入10號電梯上 01:30AM 警察抵達現場由側門進入A棟側門搭乘10號電梯上去A棟10號12號15樓進行勸導當場確認音響聲吵雜聲,並開立勸導單 01:41AM警察勸導後由10號電梯下從A棟側門離開 01:56AM 10號12號15樓訪客1 女、搭乘10號電梯下由A棟側門離開 02:06AM 10號12號15樓訪客1 男1 女搭乘10號電梯下由A棟側門離開 02:38AM 1女從10號12號15樓搭乘10號電梯下游A棟側門離開 04:19AM 10號12號15樓訪客1 女由A棟側門進入搭乘10號電梯上 05:41AM 12號14樓住戶再次致電反應被三聲敲擊驚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