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7575號原 告 闕嘉樺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524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62,808元,扣除原告已繳3,000元,尚應補繳59,80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鄧晴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江慧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