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7588號原 告 陳鴻儀上列原告與被告黃士欣等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萬元,原告於民國114年12月1日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臺灣高等法院113年12月30日發布施行、自000年0月0日生效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第1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90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6,700元(見本院卷第3頁),尚應補繳18,200元(計算式:24,900-6,700=18,200)。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佳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藍于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