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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訴字第 7600 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4年度訴字第7600號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訴訟代理人 官小琪被 告 黃莉婕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2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伍萬參仟伍佰捌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玖仟肆佰參拾元由被告負擔,並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伍萬壹仟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拾伍萬參仟伍佰捌拾壹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查本件兩造所簽訂之信用卡中國信託商業銀行約定條款第25條、中信便利金貸款約定書第9條、現金卡借據約定書第11條約定,於契約涉訟時,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見本院卷23、93至95頁),是本院就本件訴訟自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㈠被告於民國91年12月27日向原告請領信用卡使用,依約被告

得持卡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但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向原告全數繳付,或以循環信用方式繳付應付帳款之最低應繳金額,並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就該帳款餘額以週年利率20%計付循環利息(自104年9月1日起依新修正銀行法第47條之1規定,改按週年利率15%)。截至94年1月23日止,被告累計尚有消費記帳新臺幣(下同)95,563元未給付,其中94,034元為消費款、1,529元為循環利息。依約被告已喪失期限利益,除應清償上開欠款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利息。

㈡被告於93年4月1日向原告借款60,000元,雙方約定每月23日

為攤還日,未按期攤還本息時,自遲延日起至清償日止,依應繳金額按週年利率20%加付違約金(自110年5月20日起依新修正民法第205條規定,改按週年利率16%)。詎被告於94年1月23日後即未再清償,尚欠本金20,000及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違約金未清償,依約被告已喪失期限利益,應即清償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本金及違約金。

㈢被告於93年3月31日向原告請領現金卡使用,約定借款最高限

額50萬元,自請領日起循環動用,利率按週年利率18.25%固定計算(自104年9月1日起依新修正銀行法第47條之1規定,改按週年利率15%)。詎被告於94年2月7日後即未再清償,尚欠本金38,018元及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利息未清償,依約被告已喪失期限利益,應即清償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本息。㈣為此,爰依信用卡使用契約及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

訴訟,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並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信用卡申請書、信用卡約定條款、中信便利金貸款申請書、帳務明細、單筆貸款授信交易查詢、客戶消費明細表、現金卡申請書、繳款計算式、放款帳戶還款交易明細、被告戶籍謄本、中信便利金貸款約定書、現金卡借據約定書等件影本為證(本院卷第19至77、93至95頁),互核相符,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據信用卡使用契約及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請求宣告假執行,經核與民事訴訟法第390條第2項之規定並無不合,茲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准許之;並依民事訴訟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得預供擔保而免為假執行。

五、本件第一審訴訟費用9,430元應由被告負擔,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加給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爰確定如主文第二項所載。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蔡政哲

法 官 蘇嘉豐

法 官 陳姿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宇美璇附表:(單位:新臺幣/元)編號 產品 請求金額 計息本金 利率 利息 請求期間 違約金 請求期間 1 信用卡 95,563元 94,034元 20% 自94年1月24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 無 15% 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2 Mail Loan 20,000元 20,000元 20% 無 自94年1月24日起至110年5月20日止 16% 自110年5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 3 現金卡 38,018元 38,018元 18.25% 自94年2月8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 無 15% 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等
裁判日期:2026-0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