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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訴字第 7618 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4年度訴字第7618號原 告 甲男 (真實姓名及年籍資料均詳卷)訴訟代理人 王世平律師被 告 乙男 (真實姓名及年籍資料均詳卷)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5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拾伍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十一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五十五,餘由原告負擔。

四、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臺幣壹拾捌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伍拾伍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五、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按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下稱公政公約)第14條第1項規定,除保護少年有此必要,或事關婚姻爭執或子女監護問題外,刑事民事之判決應一律公開宣示。又兩公約所揭示保障人權之規定,具有國內法律之效力,並為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第2條所明定。而配偶權源自於法律對於婚姻關係的保障,侵害配偶權訴訟的基礎,在於保護婚姻關係的圓滿幸福,兼具有藉由提起訴訟主張和修復因第三者介入婚姻關係而遭受破壞的身分法益與家庭和諧,應屬前述公政公約所稱「婚姻爭執」。則本件侵害配偶權訴訟依法固非屬須不公開審理之事件,惟就本件之裁判書製作,依前述說明,係屬公政公約所稱「婚姻爭執」,而應依公政公約第14條第1項後段規定遮隱當事人之姓名,故本件判決書關於兩造、原告之妻姓名、年籍、住居所及其他足資識別兩造身分之資訊,均予以隱匿,合先敘明。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原告與訴外人即甲女於民國93年6月19日結婚,婚後育有四子女,雖有子女罹患身心疾病,仍能相互扶持,然甲女因參與坊間之心理共學團,與自稱「多○○○」即願○○○工作室創建人之被告有不正當之男女關係,被告明知甲女有婚姻關係,以身心靈溝通之話語取得甲女之信任,進而發展男女感情,互稱「心靈伴侶」,嗣於111年間經發現後甲女稱已與被告切割,原告盡棄前嫌與其重修舊好。詎原告於114年間赫然發現甲女竟與被告再為聯繫,據甲女與被告二人對話紀錄,自113年5月21日起至114年2月18日間,二人動輒互表愛意及傳遞露骨不堪之內容,其中互稱「老公」、「老婆」分別達1969次、550次,「愛你」、「想你」「愛愛」、「抱抱」、「性愛」、「摩鐵」竟分別達255次、164次、12次、314次、7次、8次,二人間荒淫逾矩之對話詳如附表所示,更可徵二人曾多次至旅館發生性行為,原告前於111年間為家庭盡力與甲女重修舊好,然被告明知甲女為有配偶之人,竟再與甲女為逾越男女分際之交往,已侵害原告之配偶權且情節重大,原告每每思及被告與甲女之對話,精神上均生重大痛苦,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95條第1項前段、及第3項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0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二)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被告於101年間於劇場與甲女相識,因甲女日漸接觸頻繁,跨越社交應有界限,被告於法律上願意接受應有的懲戒,亦願意對原告致歉,並請考量被告患有肺癌,獨自一人照顧高齡母親,酌減損害賠償數額,避免因賠償影響生計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一)原告之訴及假執行聲請均駁回。(二)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兩造不爭執之事項(見本院卷第117頁,並依判決論述方式略為文字修正):

(一)原告與甲女於93年6月19日結婚,被告知悉甲女有婚姻關係。

(二)本院卷第33、37至47頁為甲女與被告之通訊軟體對話紀錄。

四、得心證之理由:原告主張被告侵害其配偶權,應負損害賠償之責,為被告所不爭執,是本件之爭點厥為:原告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95條第1項前段、第3項請求被告賠償100萬元,有無理由?茲分述如下:

(一)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95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婚姻係以夫妻之共同生活為其目的,配偶應互相協力保持其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而夫妻互守誠實,係為確保其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之必要條件,故應解為配偶因婚姻契約而互負誠實之義務,配偶之一方行為不誠實,破壞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者,即為違反因婚姻契約之義務而侵害他方基於配偶關係所享有身分法益之權利;第三人亦不得加以破壞,否則即有悖於公序良俗(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363號、98年度台上字第708號、85年度台上字第2054號判決意旨參照)準此,若夫妻之一方違反婚姻之誠實義務,與婚姻外之第三人發生通姦或其他親密行為,致破壞夫妻共同生活之圓滿幸福者,則該行為人,即係侵害婚姻關係存續中之他方配偶基於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屬情節重大,自得依上開條文規定,請求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

(二)經查,原告主張本件侵權行為事實,業據其提出身分證影本、甲女與被告之通訊軟體對話紀錄為證(見本院卷第33、37至47頁),被告亦皆未就前開事實為爭執,自堪認定。而被告之行為舉止,顯已逾越男女一般正常交往之範疇,嚴重破壞原告婚姻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原告依此主張被告侵害其配偶權,應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95條第1項、第3項之規定,賠償其精神痛苦所生之非財產上損害,自屬有據。

(三)次按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被害人受有非財產上損害,請求加害人賠償相當金額之慰撫金時,法院對於慰撫金之量定,應斟酌實際加害情形、所造成之影響、被害人痛苦之程度、兩造之身分地位經濟情形及其他一切狀況為之(最高法院51年度台上字第223號判決意旨參照),本院審酌本件侵權行為情狀、持續時間,並考量兩造學經歷、家庭狀況、財產及所得等資料,復衡以本件甲女與被告間不當交往行為造成原告精神上痛苦甚鉅,及對原告身心、家庭、工作等影響之一切情狀,認原告請求賠償金額以55萬元為適當,逾此範圍之請求,即屬過高,不應准許。

(四)末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5%,民法第229條第2項、第233條第1項前段、第203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起訴狀繕本係於114年11月13日送達被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57頁),故原告請求被告給付自114年11月14日起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亦屬有據。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95條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請求被告應給付55萬元,及自114年11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之請求,則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兩造均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或免為假執行,經核原告勝訴部分,於法均無不合,爰分別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准許之。至原告敗訴部分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失所依據,併予駁回。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述,併此敘明。

八、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趙國婕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程省翰附表時間(民國) 對話內容 113年7月14日 被告:我要插進去了 喔喔喔喔喔喔喔喔喔喔哦誒誒 我要我要 甲女:輕點~慢點~ 被告:嗯嗯 跟上次一樣輕柔 甲女:好~謝謝老公 被告:若有若無地盡出抽插 喔喔!好舒服! 甲女:呵~不會若無~都是有的,每一下都很有感! 被告:謝謝老婆給我! 只能給我! 113年10月11日 被告:老公的屌,又硬起來了! 甲女:嘖r! 不要自己硬啦齁 等我啦 被告:好挺!好想!想讓妳坐上來! 要我去八里陪妳嗎? 如果不方便,那就算了!我也掩兵熄火! 甲女:下禮拜好了,可以安安心心的happy 113年11月10日 被告:拍給我看妹妹! 弟弟要插進去! 嗯嗯嗯嗯!我想要! 甲女:在水裡則麼拍啦 但是我腳有張開唷 被告:拍妳摸摸 可以視訊嗎? 甲女:不想摸了,會累 但是又沒能在你懷裡休息 113年10月15日 甲女:明天下午跟社宅約看屋 我們可以早上約八里的摩鐵嗎 被告:好! 八里喜來登酒店,有泡湯池,3小時2400元。...只是,最近如果頻繁在一起,對妳的家庭生活,會不會被起疑?會不會有危機? 113年8月24日 被告:台中!想起我們台中的桂冠酒店的那幾晚激情浪漫的時光....... 113年10月16日至17日 甲女:我在民權西路站,你要來接我嗎? ... 被告:老婆早安!妳還好嗎?對了!妳昨天約我要去摩鐵,是有事要跟我說嗎? 後來,回石牌,感覺妳有心事?躺在一起時,感覺妳心事重重,欲言又止?妳沒說,我也不好問。 我覺得,妳如果願意告訴我,妳自然會說! 113年11月12日 被告:還是去妳家後面的摩鐵?妳會不會有壓力? 甲女:我就是想去那裡,有什麼狀況也方便回...我10:00可以出門 被告:好!我現在起床刷牙後,就過去! ... 被告:只是今天在一起有一些不一樣的感覺 而且妹妹的分泌物 透明 就很像潤滑劑 有點黏稠但不是妹妹的分泌物 這是以前沒有遇到過的 但是也是新的發現 甲女:聽起來很像是小說裡寫的女生的愛液 113年11月27日 被告:今天抽送我有緩慢,一開始只是放進去,沒有抽插!... 甲女:只是超害羞的啦~...咦?會不會是後來我坐在上面時?那時候太瘋狂了!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6-06-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