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7641號原 告 楊偉琦訴訟代理人 曾允斌律師被 告 僑馥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中文訴訟代理人 陳佳雯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信託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仟貳佰伍拾肆萬柒仟壹佰貳拾貳元。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壹萬貳仟伍佰參拾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預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備之程式。而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即明。次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亦有明定。
二、經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應將坐落於新北市○○區○○段0000○號建物及對應之土地(即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0號13樓房地,下稱系爭房地)移轉登記予原告。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房地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本院依職權查詢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與系爭房地相近路段、建物型態及屋齡之房地,與本件起訴之時點相近之交易單價約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19萬3,211元,而本件原告請求移轉之建物面積為64.94平方公尺(計算式:層次面積32.79平方公尺+陽台3.78平方公尺+雨遮4.88平方公尺+共有部分2,900.55平方公尺×權利範圍81/10,000=
64.94,小數點第2位以下四捨五入),依此計算系爭房地市場交易價額為1,254萬7,122元(計算式:193,211元×64.94平方公尺=12,547,122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1,254萬7,122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4萬940元,扣除原告先前繳納之2萬8,410元後,尚應補繳11萬2,530元(計算式:140,940元-28,410元=112,5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三、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劉育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林霈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