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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訴字第 766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7661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林瑋辰

汪貞秀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汪志遠、連燕玲間請求清償債務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5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及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分別如附表所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上開規定命上訴人於上開期間內補正。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賴淑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李昱萱附表:(幣別均為新臺幣) 上訴人 上訴利益 第二審裁判費 林瑋辰 54萬6,000元 (計算式:34萬2,000元+20萬4,000元=54萬6,000元) 1萬1,025元 汪貞秀 60萬7,020元 1萬2,195元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等
裁判日期:2026-07-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