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4年度訴字第7673號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訴訟代理人 何健民被 告 沛澤國際事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李芷亦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一一五年一月二十六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佰貳拾貳萬肆仟柒佰叁拾元,及自民國一一四年六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點二二計算之利息,以及自民國一一四年七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壹萬伍仟壹佰零伍元,及自民國一一四年七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點二二計算之利息,以及自民國一一四年八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甲、程序方面:
一、本件依兩造間約定書第二十一條、保證書第七條,兩造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本院自有管轄權。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各款所列情事,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為判決,合先敘明。
乙、實體方面:
一、原告部分
(一)訴之聲明:1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二百二十二萬四千七
百三十元,及自民國一一四年六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二二計算之利息,以及自一一四年七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2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十一萬五千一百零五元,及自一一四
年七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二二計算之利息,以及自一一四年八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原告起訴主張:1被告李芷亦於一一四年二月十二日與原告訂立保證契約,
約定向原告保證被告沛澤國際事業有限公司(下稱被告公司)對原告所負一切債務,以二百五十萬元為限額,願與被告公司連帶負全部償付之責任,一切債務指被告公司現在(含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對原告所負之借款等債務,被告公司不履行債務時,李芷亦一經原告通知,應即將保證金額及其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各項費用及代付款項等,立即照數代為清償,不得以原告未對被告公司先行起訴、強制執行或其他任何理由,延緩保證責任之履行。
2被告公司於一一四年二月十三日邀同李芷亦為連帶保證人
,與原告訂立借貸契約,約定由被告公司向原告借款①二百三十七萬五千元、②十二萬五千元,借款期間均自同日起至一一九年二月十三日止,利息均按中華郵政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加年利率百分之0‧五機動計算,均於每月十三日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付本息,如未依約繳付利息或到期不履行時,除依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約定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約定利率百分之二十加付違約金,如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不依約付息時,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詎被告公司就第①筆債務僅依約清償至一一四年六月十三日止,即未依約清償,債務視為全部到期,尚積欠二百二十二萬四千七百三十元,及自同年六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二二計算之利息,以及自同年七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迄未清償,就第②筆債務僅依約清償至一一四年七月十三日止,即未依約清償,債務視為全部到期,尚積欠十一萬五千一百零五元,及自同年七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二二計算之利息,以及自同年八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迄未清償。
3爰依兩造間借貸契約、保證契約請求被告連帶如數清償。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均無正當理由未到庭,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聲明或陳述。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保證書、約定書、借據、放款客戶授信明細查詢單、放款利率代碼表為證(見卷第十三至十
八、二一至二六頁),核屬相符,被告經合法通知,均無正當理由未到庭,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聲明或陳述,原告之主張應堪信為真實。從而,原告依兩造間借貸契約、連帶保證契約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利息、違約金,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第八十五條第二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洪文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王緯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