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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訴字第 775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7757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成漢被 上訴人即 被 告 馳揚租賃股份有限公司特別代理人 楊國薇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5年7月2日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萬1,20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上開規定命上訴人於上開期間內補正。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賴淑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李昱萱

裁判日期:2026-08-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