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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訴字第 7886 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4年度訴字第7886號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嘉祥訴訟代理人 蔡宛芸被 告 禾興裝潢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林俊宇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2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1,756,300元,及自民國114年7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3.125%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114年8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列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第1項於原告以新臺幣59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1,756,300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經查,依兩造間授信約定書第20條約定,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原告向本院提起本件訴訟,核與首揭規定,尚無不合,本院就本件訴訟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二、被告禾興裝潢有限公司、林俊宇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被告禾興裝潢有限公司前邀同被告林俊宇為連帶保證人,於民國112年5月2日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300萬元,約定借款期間為112年5月3日起至117年5月3日,依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2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1.405%機動計息,並自實際撥款日起,依年金法按月攤還本息,繳款日為每月3日,借款到期或視為全部到期未立即償還時,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逾期償還本金或利息時,按借款總餘額自應償還日起,逾期6個月以內部分照約定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照約定利率20%加付違約金,如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時,即喪失期限利益,其債務視為全部到期,且原授信契據之約定利率自原告請求時起,即不再機動調整,並以請求時之利率計算全部遲延利息、違約金。詎被告僅繳款至114年7月2日,即未依約繳款,依約其上開所有債務均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經抵銷存款2,762元後,尚欠1,756,300元,及自114年7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3.125%計算之利息,並自114年8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未償。又被告林俊宇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為此,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契約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等語。並聲明: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1,756,300元,及自114年7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3.125%計算之利息,並自114年8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經查,原告主張被告禾興裝潢有限公司僅還款至114年7月2日,尚欠本金1,756,300元,及自114年7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3.125%計算之利息,並自114年8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及原告於114年12月2日抵銷被告禾興裝潢有限公司存款2,762元等情,業據其提出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事業資金紓困振興貸款契約書、授信約定書2份、放款利率歷史資料表、撥還款明細查詢單為證,核屬相符,上情堪以認定。

三、惟被告禾興裝潢有限公司存款2,762元,可供抵銷利息18.37天(2,762÷〈1,756,300×3.125%÷365〉=18.37),固不滿19日,惟被告禾興裝潢有限公司既已清償最後一日即114年7月21日部分利息,原告即不得請求該日起算之全部利息,是應自114年7月22日起算利息。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連帶保證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1,756,300元,及自114年7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3.125%計算之利息,並自114年8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列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之請求,則屬無據,應予駁回。

四、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經核原告勝訴部分,並無不合,爰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准予宣告假執行,並依職權宣告被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至原告敗訴部分,其假執行之聲請失其依據,應予駁回。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第85條第2項。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欣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林思辰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裁判日期:2026-02-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