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794號上 訴 人 張玉芳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賴國慶間因本院114年度訴字第794號請求給付票款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9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1,37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家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鍾雯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