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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訴字第 700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7007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張忠孝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世貿IC大廈管理委員會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於民國115年1月21日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上訴費。查,就上訴聲明第1、2項部分,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800元,加計上訴聲明第3項關於非因財產權而起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750元,合計第二審裁判費為26,5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蕭涵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姿儀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裁判日期:2026-0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