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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訴字第 703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7031號原 告 張永芳訴訟代理人 陳軾霖律師被 告 林宜儒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第77條之1第1項、第77條之2第1項分別訂有明文。次按預備合併之訴,係以先位之訴無理由時,請求法院就備位之訴為判決所合併提起之訴訟,自係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而應為選擇情形,其訴訟標的應以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最高法院103年度台抗字第223號裁定意旨參照)。本件原告所為先位聲明、備位聲明具有選擇關係,自應以訴訟標的價額較高者為準,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941,178元(利息計至起訴前一日,計算如附表所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6,015元,原告僅繳納25,485元,尚欠10,5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0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莉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巫玉媛附表:(新臺幣)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 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年息 給付總額 請求金額205萬元 1 利息 100萬元 111年12月8日 114年9月16日 16% 444,054.79元 2 利息 100萬元 111年12月1日 114年9月16日 16% 447,123.29元 小計 891,178.08元 合計 2,941,178元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等
裁判日期:2025-1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