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訴字第 705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7058號原 告 台灣捍衛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台灣捍衛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上 二 人法定代理人 常佩琳被 告 觀星臺北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詹傑興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服務費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7,870元。然按民國112年11月29日公布施行(同年00月0日生效)之新修正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亦即請求起訴前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仍應合併計算其價額)。經查,原告於114年10月14日提起本件訴訟,故起訴前(計算至起訴前一日即114年10月13日)之利息請求即應併算其價額。基此,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60萬2,955元(計算式詳附表,元以下4捨5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130元,扣除原告已繳7,870元,尚應補繳260元【計算式:8,130元-7,870元=2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石珉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楊婉渝附表: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請求金額33萬3,322元) 1 利息 4萬元 113年9月26日 114年10月13日 (1+18/365) 5% 2,098.63元 2 利息 29萬3,322元 114年1月26日 114年10月13日 (261/365) 5% 1萬487.27元 小計 1萬2,585.9元 項目2(請求金額24萬7,666元) 1 利息 12萬3,833元 113年12月26日 114年10月13日 (292/365) 5% 4,953.32元 2 利息 12萬3,833元 114年1月26日 114年10月13日 (261/365) 5% 4,427.45元 小計 9,380.77元 合計 60萬2,955元

裁判案由:給付管理服務費
裁判日期:2025-12-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