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7068號上 訴 人 許順欽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乃文間因114年度訴字第7068號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前經本院以114年度補字第2324號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60,818元確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5項規定,法院及當事人應受拘束。上訴人受敗訴判決,並全部提起上訴,則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為1,660,81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55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李桂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翁鏡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