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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訴字第 7141 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4年度訴字第7141號原 告 盈寶寵物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哲宇訴訟代理人 陳鎮宏律師複代理人 佘欣蓓律師被 告 邱敬雯訴訟代理人 吳榮庭律師

張庭欣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5年8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㈠按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

第15條第1項定有明文。所謂侵權行為地,凡為一部實行行為或其一部行為結果發生之地皆屬之(最高法院112年度台抗字第249號裁定意旨參照)。查原告主張被告侵害其商譽之事實,原告係於址設在臺北市信義區虎林街營業所瀏覽被告所發表之言論,應認本件侵權行為結果發生地在臺北市信義區,屬本院轄區。則依前揭說明,本院就本件自有管轄權,先予敘明。

㈡又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請求

之基礎事實同一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時,就其請求非財產上損害部分,原係依民法第195條規定,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100萬元(見本院一卷第20頁),嗣追加依民法第18條第2項規定為請求權基礎(見本院卷二第245頁),核原告所為訴之追加,係基於同一基礎事實而主張,揆諸前揭規定,應予准許。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原告為「Blue Bay倍力寵物健康食品」(下稱系爭飼料)之製造、販售業者。被告所飼養之貓咪(按名KiKi,下爭系爭貓咪)於民國113年3月20日因低血鉀及其他疾病症狀就醫,嗣於同年月21日死亡,惟相關醫療及血液檢驗資料均未認定系爭貓咪之低血鉀或死亡與原告生產之系爭飼料間具有因果關係,且原告於事件發生後,立即將相關產品送交主管機關及第三方機構檢驗,結果均符合法定安全標準,並自主下架產品及提供退貨管道;又被告明知系爭飼料檢驗結果合格,且其未飼養犬隻及購買原告生產之狗飼料,卻未盡合理查證義務及基於惡意,持續於附表所示之時間、網路平台上,發表如附表所示之言論(下稱系爭言論),不實指摘原告生產之系爭飼料導致系爭貓咪死亡及狗飼料亦有問題。系爭言論已使消費者對原告產品安全性產生疑慮,致原告產品遭通路下架,並造成銷售額大幅下降,已受有逾億元之營業損失,惟僅先一部請求營業損失新臺幣(下同)319萬元。又被告之系爭言論嚴重損害原告之品牌信用及企業商譽,另請求非財產上損害賠償100萬元。爰依民法第18條第2項、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216條及第195條第1項規定,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419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被告飼養系爭貓咪、小布丁、黑黑及阿肥共4隻貓,自112年8月起使用系爭飼料,系爭貓咪於113年3月間檢出低血鉀後死亡,被告將其餘貓咪送醫檢驗,未食用該飼料之小布丁血鉀值正常,食用該飼料之黑黑、阿肥則均有低血鉀情形。經獸醫師建議停止使用系爭飼料後,黑黑及阿肥之血鉀值均回復正常,是以被告並非毫無根據地指摘原告,而係依其親身經歷、各貓血液檢驗結果及獸醫師建議,合理懷疑低血鉀與系爭飼料有關。又系爭言論主要係被告基於自身飼養、送醫、血液檢查、停餵觀察及與其他飼主交流之經驗,表達個人疑慮及評論,並非憑空捏造。嗣主管機關蒐集多件貓低血鉀案例,並召開專家會議;另有其他飼主及獸醫師反映類似情形,且專家亦未能完全排除飼料可能存在問題,足認被告並非憑空捏造。寵物食品安全涉及多數消費者及寵物健康,與公共利益有重大關係,被告係為提醒其他飼主及促請廠商、主管機關調查而發表意見。至系爭言論中之「無良廠商」、「不是找原因,是找碴」、「吃了就是有問題」等語,係在公共議題脈絡下所為主觀評論,雖措辭尖銳,仍未逾越合理評論範圍。原告對被告提出之妨害名譽等刑事告訴,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下稱臺北地檢)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並經臺灣高等檢察署駁回再議。原告僅以事件前後營業總額變化,推論全部銷售減少均係系爭言論所致,並未排除其他飼主發文、新聞報導、主管機關調查、產品下架或市場變動等因素,亦未證明被告之系爭言論與所稱損失間具有相當因果關係等語置辯。爰聲明:㈠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㈡如受不利益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兩造不爭執事項:㈠原告為系爭飼料之製造商(原證1);被告飼養系爭貓咪。

㈡被告分別於113年3月20日、21日將高齡14歲之系爭貓咪送至

專心動物醫院、杜克動物醫院診斷。當時醫師檢驗之結果,鉀離子值分別為2.1mmol/L 、2.9mmol/L ,兩份檢驗報告中並無記載鉀離子值與原告生產之飼料具有關聯性(被證1)。

㈢系爭貓咪於113年3月21日由醫師發出病危通知,由被告將其接回住處,當日死亡。

㈣被告自113年4月19日起,於附表所示之網路平台發表系爭言論(原證17至24、原證28至32)。

㈤由原告製造,批號00000000之系爭飼料,經第三方機構(SGS

檢驗處及振泰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檢驗,結果如原證48-49所示。又經臺北市動物保護處抽驗,結果如原證50所示;另經財團法人中央畜產會檢驗,結果如被證5所示。

㈥被告並未飼養犬隻,亦未購買原告生產之狗飼料。

㈦原告前對被告提起妨礙名譽刑事告訴,經臺北地檢署114年度

偵字第23429號為不起訴處分,並經高檢署115年度上聲議字第244號駁回再議。

四、本院得心證之理由:㈠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侵權行為之成立,須行為人因故意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亦即行為人須具備歸責性、違法性,並不法行為與損害間有相當因果關係,始能成立,且主張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之人,對於侵權行為之成立要件應負舉證責任。次按言論可分為「事實陳述」與「意見表達」,前者有真實與否之問題,具可證明性,行為人倘就事實陳述之言論,經合理查證,且依查證所得資料,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縱事後證明所言與事實不符,亦不能令負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責任;倘依行為人所舉客觀事證,足認於發表該言論當時,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亦同;後者乃行為人表示自己之見解或立場,屬主觀價值判斷之範疇,無真實與否可言,行為人對於可受公評之事,如未使用偏激不堪之言詞而為意見表達,可認係善意發表適當評論者,不具違法性,非屬侵害他人之名譽權,即不負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責任(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427號判決意旨參照)。

㈡原告主張被告發表系爭言論前,未經合理查證義務等語。查

系爭貓咪分別於113年3月20日及21日經專心動物醫院及杜克動物醫院檢驗,均有低血鉀之情,有寵物健檢報告書及檢驗結果可佐(見本院卷一第805至813頁),嗣被告於113年4月間帶其餘3隻貓至醫院檢查,其中小布丁未食用系爭飼料,經台欣動物醫院檢驗血鉀正常;黑黑及阿肥分別經台欣動物醫院及台大頑皮動物醫院檢驗有低血鉀之情,經醫生建議停用系爭飼料後,於113年4月底經上開醫院檢驗後,血鉀值在正常範圍等情,有台欣動物醫院及台大頑皮動物醫院檢查報告可佐(檢本院卷一第817至837頁),參以被告與原告客服人員於113年4月19日之對話記錄,足見被告因系爭貓咪檢出低血鉀後,黑黑及阿肥亦曾檢出低血鉀,小布丁之檢驗值則在正常範圍,黑黑及阿肥於停止食用系爭飼料後,血鉀數值回復正常等情,而認系爭貓咪死亡與系爭飼料有關,則被告就其親身經歷、各貓隻是否食用特定飼料及血鉀檢驗結果所為陳述,顯非憑空杜撰。況被告並非獸醫學、毒理學或食品科學專業人員,固無從僅以數隻貓之先後反應,即在科學上證明飼料與低血鉀或死亡間之因果關係;然合理查證義務之程度,仍應依其一般消費者身分判斷,是被告依其實際飼養經驗、醫療檢驗結果及停用飼料後之變化,對飼料安全產生懷疑,尚非全無客觀根據。

㈢原告主張被告於主管機關及第三方檢驗機構公告系爭飼料合

格後,被告仍持續散布系爭言論,並提出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SGS測試報告、振泰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檢驗報告及主管機關檢驗結果為佐(見本院一第81至109頁)。查,被告於113年4月20日發表言論後,內政部農業保護司於113年5月19日召開貓食用寵物食品後疑有低血鉀症專家會議,觀諸該次會議記錄記載:「113年4月20日(星期六)FB尚有飼主分享使用A品牌寵物食品後造成家中貓咪檢驗出低血鉀,1隻不幸過世;後續有多名飼主及獸醫反應貓咪食用相關品牌之產品,也出現如食慾下降、精神不濟、肌肉無力、多渴多尿等症狀,並檢出低血鉀」等語(見本院卷一第839頁),足見除被告外,確另有多名飼主及獸醫師反映貓隻食用相關品牌產品後出現低血鉀等情形,主管機關並就相關案例召開專家會議,彙整低血鉀案例資料;又該次會議中就有關貓食用寵物食品後疑有低血鉀症狀,是否與被檢舉產品有因果關係討論事項,決議記載:「被檢舉產品之衛生安全檢驗結果皆符合寵物食品病原微生物與有害健康物質種類及安全容許量標準法定現量標準,為造成低血鉀症狀因素多重且複雜(包含內分泌、動物個體生理、病史及飼料等),針對此次案例之血檢報告及臨床症狀,未能歸納出單一導致低血鉀症的原因,雖無法直接證實,但也不排除任何可能。」等語(見本院卷一第840頁)。從上開會議記錄顯見主管機關或專家對於飼料與動物低血鉀間之關係,亦未作成確定因果判斷。是以,被告於相關檢驗公布後仍對事件原因表示懷疑,縱其觀點與原告或第三方檢驗結果不同,尚難僅據此認定其具有明知不實或重大輕率之情形。又前開檢驗標的係與被告所購買產品具有相同品名或批號之抽樣產品,並非被告家中實際餵食後所餘之飼料,檢驗結果雖可證明受檢樣品未發現特定異常,惟尚不能當然證明被告親身觀察之貓隻症狀不存在,亦不能逕由事後檢驗結果,推論被告於發表系爭言論當時已明知其所述不實。又寵物食品是否足以維持動物健康,除關係飼主之財產及情感利益外,亦涉及不特定消費者之交易安全、資訊取得及消費選擇,產品如疑與多件相同性質之動物疾病案例有關,更涉及企業產品安全管理及主管機關監督,應認屬與公共利益密切相關、得受公眾檢視及評論之事項,是被告所為系爭言論中有關意見表達部分,縱有使用較為尖銳之文字或是武斷、誇張之用詞,惟依上說明,仍未逾合理評論範圍,亦難認其係在明知事實不實或毫無合理基礎之情況下刻意捏造、散布虛偽資訊。

㈣原告又主張被告未購買及使用狗飼料,卻仍為如附表編號5、

11、20之系爭言論。查,被告並未飼養犬隻,亦未購買或使用原告生產之狗飼料等情,為被告所不爭執。惟系爭言論發生之際,係在被告所飼養之數隻貓發生低血鉀及系爭貓咪死亡之後,可見被告並非全無客觀事件即虛構產品危險,其依寵物之血液檢驗資料,並依其餵食經驗而對產品產生懷疑。又被告轉述其他飼主之反映、評論原告處理食品安全爭議之方式,或直接指稱狗飼料具有特定瑕疵,然原告應就被告之系爭言論、散布範圍及貶損程度提出具體證明,尚難以被告未購買及使用狗飼料,即認被告所有涉及狗飼料之言論均屬不法。況依系爭言論內容及被告發表脈絡,尚不足認定被告係捏造具體犬隻受害事實,或明知特定事實不實而故意加以散布。是原告上開主張,亦不足採。

㈤綜上所述,被告所發表之系爭言論雖有部分用語較為強烈,

並可能對原告之品牌評價造成不利影響,但其言論係基於貓隻血液檢查、醫生診療等親身經歷,且涉及寵物食品安全之公共議題,尚不足認被告係毫無根據地虛構事實,或明知所述不實而故意散布,是原告主張被告有侵害其名譽權,均不可採。

五、從而,原告依民法第18條第2項、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及第216條規定,聲明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419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併駁回之。

六、至原告聲請傳喚證人趙家欣獸醫師,證明被告未經合理查證,逕將系爭貓咪之低血鉀症狀歸因於系爭飼料,因本件事證已明確,核無調查必要。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陳述及所提之證據暨攻擊防禦方法,經斟酌後,核與判決結果無影響,毋庸一一贅列,附此敘明。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賴秋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顏莉妹附表:原告主張被告侵害名譽之言論編號 時間 上傳平台 言論內容 證物 1 113年4月19日 臉書社團「貓咪也瘋狂俱樂部 CrazyCat club」 「我有四隻貓都吃同一牌飼料,三隻低血鉀,一隻已經死了,唯一沒事的那隻因為她不吃,希望大家都能避開這種飼料,我手上有血檢資料,歡迎來問。」 原證5、原證37 2 113年4月20日 臉書社團「毛寶貝的健康食安及疾病問題交流」 「YU YUM有配,但是飼料是主食,三隻貓咪都低血鉀,另外一隻是飼料吃得很少,所以倖免。」 原證7、原證38 3 113年4月20日 臉書社團「貓咪也瘋狂俱樂部 CrazyCat club」 「如果我從酷朋買的飼料不是原廠出產的,請問原廠要用什麼去檢驗?原廠沒跟我拿任何飼料。然後不在原廠買的飼料就是假的?包裝口味上面的標示都完全一樣,消費者要怎麼分辨?打擊盜版維護自己的商譽,是用在官網發文撇清這種方法?」 原證8、原證38 4 113年4月20日 臉書社團「毛寶貝的健康食安及疾病問題交流」 「蔡斯涵 至少有救回來。」 原證9、原證38 5 113年5月6日 LINE群組「毛小孩自救群組」 「狗狗吃倍*也會急性腎衰竭及低血鉀。」 原證17 6 113年5月6日 LINE群組「毛小孩自救群組」 「我們不需要太理性,因為我們面對的是無良廠商。」 原證18 7 113年5月6日 LINE群組「毛小孩自救群組」 他人詢問:「但是有文獻證明可以說這些毒素會造成低血鉀嗎?」被告回應:「當然沒有,現在完全摸不到低鉀的原因。」 原證18 8 113年5月6日 LINE群組「毛小孩自救群組」 「不是找原因,是找碴。」 原證19 9 113年5月6日 LINE群組「毛小孩自救群組」 「我們只是要找碴,也沒有要他們解釋,是要朝他們的飼料有毒去講。」 原證19 10 113年5月9日 LINE群組「毛小孩自救群組」 「我跟另一個社團團主想拜託狗狗組的受害者發文,想維持這個飼料的話題的熱度,想請您幫忙發文討論一下您的寶貝的狀況,及如何發現病程的故病。」 原證20 11 113年5月11日 臉書社團「動物醫院評價 分享 爆料 AESB」 「拜託大家幫忙分享,雖然檢驗沒問題,但是吃了就是有問題,親手餵孩子吃有問題的東西,害他們生病真的很痛苦!」 原證21、原證38 12 113年5月13日 臉書社團「動物醫院評價 分享 爆料 AESB」 「您看看不是只有貓飼料有問題,請大家一起分享出去,救救不會說話的孩子,親手餵不好的東西讓孩子生病甚至死亡真的很痛苦。」 原證21-1、原證38 13 113年6月2日 臉書社團「毛寶貝的健康食安及疾病問題交流」 「檢驗合格不代表沒問題,派出水軍只是欲蓋彌彰。」 原證22、原證39 14 113年6月2日 臉書社團「毛寶貝的健康食安及疾病問題交流」 被告對網友留言回覆:「我把他趕出去了,這截圖是倍力的廣告,他們開始學貓侍恐嚇人了。」 原證23、原證39 15 113年6月22日 臉書社團「毛寶貝的健康食安及疾病問題交流」 「可憐那些不知道消息的家長,在買有毒的飼料餵給自己的寶貝吃。」 原證24、原證40 16 113年7月15日 臉書社團「動物醫院評價 分享 爆料 AESB」 「都是同一家代工廠,這樣的品質您還敢買給您的寶貝吃嗎?」 原證26、原證41 17 113年7月18日 臉書社團「毛寶貝的健康食安及疾病問題交流」 「照這個說法,台灣驗出來的都不具參考價值,請問農業部跟廠商的檢驗是用什麼標準來認定合格?」 原證28、原證41 18 113年7月18日 臉書社團「貓咪也瘋狂俱樂部 CrazyCat club」 「照這個說法台灣驗的都不具參考價值,請問廠商是在那裡驗可以宣稱自己是合格的?」 原證29、原證41 19 113年7月29日 臉書社團「貓咪也瘋狂俱樂部 CrazyCat club」 「雖然KIKI因為不好的飼料生病走了,但是還有好多的毛寶貝跟他們的飼主不知道真相,感謝記者的報導,也希望我們的政府能夠有所作為,不然我們小老百姓也只能互相提醒,避開有雷的飼料,別再害您的孩子了。」 原證30、原證41 20 113年7月31日 臉書社團「動物醫院評價 分享 爆料 AESB」 「狗飼料也有問題,請大家告訴大家。」 原證31、原證41 21 113年8月7日 臉書社團「毛寶貝的健康食安及疾病問題交流」 被告對網友留言回覆:「出了問題的批號看看風頭過了就繼續賣,真缺德。」 原證32、原證41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6-1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