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4年度訴字第7148號原 告 賴士葆訴訟代理人 蕭俊富被 告 林啟群訴訟代理人 許幼林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7月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14年1月28日3時44分許,使用社群軟體Facebook上之「文山退葆-台北市文山南中正罷免團隊」粉絲專頁,張貼如附表所示之貼文(下稱系爭貼文),內含「這種行為就是叛國、就是賣國,賴士葆就是漢奸走狗賣國賊」等言論(下稱系爭言論),致侵害伊之名譽權,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規定,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10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伊為原告選區之選民,對本屆立法院各項「偏袒中共、無視國家安全」、「阻撓國防與全民防衛建設」、「違背民意、忽視選區需求」、「破壞台灣的國際形象」、「對民主價值的背叛」等表現感到失望及憤怒,原告身為政治人物,於各公眾媒體及問政時,一再污名化打壓支持臺灣主權獨立並防止中共武力犯臺之表現,伊因而在Facebook貼文,臚列罷免理由並發表系爭言論,原告問政表現應屬可受公評之事,伊本於自己之見解或立場,對於原告悖離選民捍衛臺灣主權期待之言行,表達嚴厲譴責之評論,悉屬主觀價值判斷之範疇,原告應有較高之容忍義務,且因伊貼文皆臚列理由,公眾得有所判斷前開公共領域之言行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㈠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㈡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兩造不爭執事項(見本院卷第119、213頁):被告於114年1月28日3時44分許,使用社群軟體Facebook上之「文山退葆-台北市文山南中正罷免團隊」粉絲專頁,張貼系爭貼文,內含系爭言論。
四、本院之判斷:原告主張系爭言論侵害其名譽權,被告應負損害賠償責任等情,為被告所否認,並以前詞置辯,是本件之爭點厥為:被告是否侵害原告名譽權、並無阻卻違法事由?茲分述如下:㈠按涉及侵害他人名譽之言論,可包括事實陳述與意見表達,
前者具有可證明性,後者則係行為人表示自己之見解或立場,無所謂真實與否問題。民法名譽權之侵害雖與刑法之誹謗罪不同,惟刑法就誹謗罪設有處罰規定,人民之言論自由基本權利應受最大限度之維護,但為兼顧對個人名譽、隱私及公共利益之保護,法律得對言論自由依其傳播方式為合理之限制。刑法第310條第1項及第2項之誹謗罪係保護個人法益而設,同條第3項前段規定係對言論內容與事實相符者予以保障。行為人雖不能證明言論內容為真實,但依其所提證據資料,認為行為人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即不能以誹謗罪之刑責相繩。旨在平衡憲法所保障之言論自由與名譽、隱私等基本人權而為規範性之解釋,即屬因基本權衝突所為具有憲法意涵之法律原則,則為維護法律秩序之整體性,就違法性價值判斷應趨於一致,在民事責任之認定,亦應考量上開解釋所揭櫫之概念及刑法第310條第3項、第311條除外規定,作為侵害名譽權行為阻卻不法事由之判斷準據。且在民主多元之社會,對於公眾人物或公共事務發表言論,或對於可受公評之事項為評論,其違法性之判斷,應依法益權衡原則及比例原則,就行為人行為之態樣、方式及言論之內容與社會公益加以衡量,視其客觀上是否違反現行法秩序規範所預設之價值而定(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2144號民事判決意旨參照)。次按憲法保障言論自由之目的之一,本即包括一人對於他人之有爭議言行給予評價,並透過此等評價對該人形成壓力,以促其停止、改善或採取補救措施,此亦即社會輿論之正面功能所在。是否侵害他人名譽權,應依個案之表意脈絡,表意人故意發表公然貶損他人名譽之言論,已逾越一般人可合理忍受之範圍;經權衡該言論對他人名譽權之影響,及該言論依其表意脈絡是否有益於公共事務之思辯,或屬文學、藝術之表現形式,或具學術、專業領域等正面價值,於個案足認他人之名譽權應優先於表意人之言論自由而受保障者。就表意脈絡而言,語言文字等意見表達是否構成侮辱,不得僅因該語言文字本身具有貶損他人名譽之意涵即認定之,而應就其表意脈絡整體觀察評價,而不應脫離表意脈絡,僅因言詞文字之用語負面、粗鄙,即一律認定侵害名譽權。具體言之,除應參照其前後語言、文句情境及其文化脈絡予以理解外,亦應考量表意人之個人條件(如年齡、性別、教育、職業、社會地位等)、被害人之處境(如被害人是否屬於結構性弱勢群體之成員等)、表意人與被害人之關係及事件情狀(如無端謾罵、涉及私人恩怨之互罵或對公共事務之評論)等因素,而為綜合評價。再者,就負面評價言論之可能價值而言,一人就公共事務議題發表涉及他人之負面評價,縱可能造成該他人或該議題相關人士之精神上不悅,然既屬公共事務議題,則此等負面評價仍可能兼具促進公共思辯之輿論功能。是以,是否構成不法之名譽權侵害,仍須權衡表意人之言論自由與被害人之名譽權後,個案決定之(憲法法庭113年度憲判字第3號判決意旨參照)。㈡經查,原告乃現任臺北市第八選舉區(臺北市中正區古亭次
分區、臺北市文山區)之區域立法委員,該區域並於114年7月26日舉行立法委員罷免投票等情,乃公知之事實;另原告自承系爭言論屬意見表達而非事實陳述(見本院卷第214頁),本院亦認系爭言論之用語乃對個人之評價,而無可證偽性,核屬意見表達,合先敘明。而系爭言論系爭貼文之表意脈絡以觀,係主張原告及所屬政黨之政治傾向、對國防預算之態度、對中國共產黨所作所為之立場可能造成國家安全、民主制度之重大危害,是系爭言論之情境係為被告臚列5點支持罷免原告之理由後所作之總結,而其字面語意雖屬負面,惟均與前述被告所批評之原告政治立場相呼應,其目的係在凝聚該選區人民對公共事務之討論,具有強烈公益性,而非純屬無端謾罵。又原告係長期參與政治活動之立法委員,難免因自己言行而受到他人之月旦品評,此乃社會生活之常態,於政治人物面臨罷免活動時尤然。且原告非屬言論市場劣勢地位,若認系爭言論與其自身形象不符,自可透過公開政治實績等方式,表達其自身之立場,以使言論市場判斷何者所述較為可採。是以,被告對原告之負面語言或文字評論,縱會造成原告之一時不悅,尚難逕認已逾一般人可合理忍受之範圍;且權衡系爭言論促進公共思辯之輿論功能與原告個人作為公眾人物之名譽權,應以最大限度保障此等政治性言論之自由,始合乎現行法秩序規範所預設之價值。從而,系爭言論縱使係對原告之名譽為負面評價,而有侵害名譽權之情形,惟衡諸此事件之情狀,仍應認系爭言論得以阻卻違法,而不構成不法之名譽權侵害。原告主張被告應就系爭言論負損害賠償責任等情,洵無足採,應予駁回。
五、據上論結,原告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規定,請求被告給付10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翌日起即114年10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即屬無據,應予駁回。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經本院審酌後,核與本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述,併此敘明。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林瑋桓
法 官 李桂英法 官 劉其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江慧君附件:系爭言論(粗體部分)及系爭貼文文山退葆團隊罷免賴士葆理由公告: 各位文山區南中正的朋友大家好,我們是文山退葆團隊,我們跟大家一樣都是文山區出生長大的普通小老百姓,我們來自各個不同的社會階層和職業背景,我們出於對國家主權與安全的憂慮,以及國會種種惡質亂象的憤怒,我們希望在文山區&南中正區,可以凝聚一股團結的力量,讓國家可以朝正常化發展前進,讓我們的憲政體制可以更健全。 我們是一群愛國愛家的普通老百姓,我們有足夠的勇氣和決心保衛自己成長的家園,所以我們決定站出來罷免賴士葆,讓文山區更美好,也讓台灣更美好。 罷免國民黨舔共立委的理由 在當前的國際局勢與台灣內部政治情勢之下,我們必須正視一個重要的問題:部分立法委員背離台灣人民的期待,無視台灣的主權與民主價值,甚至公開或私下靠攏中國、支持中共對台統戰政策。他們不僅未能履行保護國家安全與人民利益的責任,反而成為威脅台灣安全與民主的推手。以下是我們提出罷免國民黨舔共立委的具體理由: 1. 偏袒中共,無視國家安全 賴士葆委員多次發表親共言論,甚至支持中共對台灣的統戰手段,無視中共對台灣軍事威脅與外交打壓的事實。他選擇對中共的侵略行為視而不見,反而指責台灣政府的正當防衛政策,將中共的立場合理化,這種行為嚴重損害國家安全。 2. 阻撓國防與全民防衛建設 賴士葆委員在立法院多次反對國防預算增編、拒絕支持全民防衛教育,甚至阻撓提升台灣自主國防能力的法案通過。面對日益升高的中共軍事威脅,他們不僅不協助國家強化防衛能力,反而推動有利於中共的政策方向,直接削弱了台灣的生存能力。 3. 違背民意,忽視選區需求 身為人民選出的代表,賴士葆卻背離選民的期待,將個人利益或政黨利益置於人民之上。他們罔顧選區民眾對國家主權的重視,頻繁出席或參與具有親中傾向的活動,甚至推動不符選區民意的法案,嚴重損害選區民眾的權益。 4. 破壞台灣的國際形象 賴士葆委員多次公開批評台灣政府,並在國際場合散播與中共立場一致的言論,間接協助中共孤立台灣,削弱台灣在國際上的聲音與影響力。他們的行為助長了國際社會對台灣的不信任,對國家整體發展帶來負面影響。 5. 對民主價值的背叛 台灣作為亞洲少數民主國家,立法委員理應扮演民主價值的捍衛者。然而,賴士葆選擇與威權獨裁靠攏,無視中國對台灣民主&人權的威脅,甚至為中共的侵略行為辯護,這種行為就是叛國、就是賣國,賴士葆就是漢奸走狗賣國賊。 我們老百姓的訴求 基於以上理由,我們認為該立委的行為已構成對國家安全、民主制度與選民利益的重大危害,因此必須行使公民權利,啟動罷免程序。我們的行動不僅是為了捍衛台灣的自由與民主,更是為了確保下一代能生活在一個安全、有尊嚴的家園中。 讓我們團結起來,展現台灣人民的力量,用罷免行動告訴那些背離民意的國民黨立委,台灣的主權和民主價值,不容出賣!我們堅決捍衛台灣民主體制,消滅萬惡共匪,消滅舔共立委!自己自己的國家自己救!反共救台灣!中華民國萬歲!台灣人加油!謝謝大家! #文山退葆文山退葆 林老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