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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訴字第 71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717號上 訴 人 林啓紘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都營不動產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因114年訴字第717號請求給付仲介報酬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14,055元(600,000元加計自113年5月4日起至113年10月21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3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桂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翁鏡瑄

裁判案由:給付仲介報酬
裁判日期:2025-07-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