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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訴字第 71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718號上 訴 人 王威元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間返還保證金等事件,對於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28日所為114年度訴字第718號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核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1,308,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5,240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正本送達後5日內補正,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鄧晴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江慧君

裁判案由:返還保證金等
裁判日期:2025-11-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