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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訴字第 719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7194號上 訴 人 林宏進被上訴人 陳杰

陳楷甯陳郁婷共 同訴訟代理人 彭玉華律師

吳春美律師黃士剛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9萬3,229元(計算式:29,086×3+8,814×7/31×3=93,229),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蕭清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蔡沂倢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裁判日期:2026-06-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