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7195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赭域工制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婉婷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利陽資訊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不服本院民國115年8月26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上訴費。查上訴人上訴聲明「一、原判決廢棄。二、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新臺幣(下同)82萬9,815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是其上訴利益即為82萬9,81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6,48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春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廖昱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