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4年度訴字第7228號原 告 鄭景太訴訟代理人 甯維翰律師被 告 周品均訴訟代理人 林哲健律師
張宏暐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名譽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4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按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5條第1項定有明文。原告主張被告在社群軟體上發表貼文侵害原告名譽,請求被告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核屬因侵權行為涉訟,又因網路資訊之傳播無遠弗屆,任何人僅須以電腦或手機連結至網路,無論在何處均可觀覽上開貼文,原告主張其於大安區家中獲悉被告貼文,本院為有管轄權法院,先予敘明。
二、次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者、不甚礙被告之防禦及訴訟之終結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2款、第7款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時聲明第一、二項為:(一)被告應將如起訴狀附表所示貼文全數刪除。(二)被告應於Facebook粉絲專頁「葳老闆的辣雞湯(Mayuki0204)」(下稱系爭臉書帳號)及Threads帳號「葳老闆|周品均(Mayukichou)」(下稱系爭Threads帳號),以閱覽權限設為公開方式,置頂張貼本件判決書全文連續6個月(兩造地址應遮隱)。嗣變更聲明如後述原告聲明欄所示,均係本於被告於社群軟體發表言論是否侵害原告名譽權之同一基礎事實,且不甚妨礙訴訟終結,核與前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本件原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被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
(一)兩造前為配偶關係,嗣於102年10月30日離婚,離婚後被告於103年2月18日藉媒體採訪機會向記者傳述婚後飽受原告家暴等不實言論,經原告提起刑事告訴,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下稱地檢署)檢察官以103年度偵續字第750號提起公訴,嗣兩造於一審即本院104年度審易字第1123號達成和解,被告並承諾日後不再對外就先前婚姻生活為任何評論,有和解筆錄可證(下稱系爭和解筆錄),詎被告為塑造其女性典範之人物設定,並藉此行銷其經營之成衣品牌,於113年起陸續於系爭臉書帳號、系爭Threads帳號、Instagram帳號「mayukichou」(下稱系爭IG帳號)等多數人可共見共聞之平臺,發表如附表所示等被告於婚姻中遭受原告家暴等不實且與公共利益無涉之不法言論(下稱系爭言論),而原告未曾對被告實施任何家暴行為,兩造離婚已十餘年,且原告非公眾人物早已再婚,復遭被告於網路散布不實言論滋擾,使不特定多數人誤信被告有家暴情事,貶損大眾對原告人格評價及名譽,更造成原告至親困擾,況被告於系爭和解筆錄已承諾不再對外評論先前婚姻生活,竟仍變本加厲,致原告受有相當精神上痛苦,爰依民法第18條第1項、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前段、後段、第227條、第227條之1及第231條規定提起本件訴訟。
(二)對被告抗辯之陳述:兩造間關於倒車之爭執,係於離婚後五年因未成年子女交付之問題發生爭執,並經臺灣士林地檢署檢察官以108年度偵字第4368號不起訴處分、被告據此聲請保護令亦遭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家護字第103號駁回,被告所提諸多對話紀錄亦發生於離婚後,且被告所提對話紀錄無法證明原告曾有肢體暴力行為,兩造婚姻關係中被告時常不顧2歲女兒經常與友人外出通宵唱歌玩樂,被告亦曾辱罵:「馬的,幹!」、「你去死好了」、「王八蛋」等語,足見雙方於婚姻關係中互有口角互相指摘,難謂對被告有精神虐待之情。
(三)並聲明:1.被告應將附表所示貼文全數刪除。2.被告應於系爭臉書帳號、系爭Threads帳號及系爭IG帳號,以閱覽權限設為公開方式,置頂張貼本件判決書全文連續6個月(兩造地址應遮隱)。3.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0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4.第三項聲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原告過往多次出席公開活動、接受媒體採訪,為具有一定之知名度,應屬公眾人物,且家庭暴力事件為與公眾利益有關之事項,並非單純私德事項,被告並未指出原告姓名,係描述自己心路歷程,為意見表達,無真實惡意,且原告確實曾對被告有掐脖子及推去撞牆、倒車攻擊行為致被告受有右側膝蓋及右側腳踝挫傷,依照兩造過往對話紀錄,原告曾有經濟層面不給生活費之家庭暴力、精神層面言詞虐待、心理虐待、性虐待之行為,李彩雲亦證明兩造間發生過一次劇烈爭吵,僅因家庭暴力發生常發生於隱密空間,被告難以完全舉證,系爭和解筆錄約定被告於個人臉書頁面刊登指定文字,被告已履行完畢,並未違反系爭和解筆錄,且觀諸系爭言論前後脈絡在於探討為什麼要離婚、如何從家暴關係中走出來、希望其他人不要再忍耐等議題,被告透過分享自己過往心路歷程,鼓勵有相同經驗之網友從家庭暴力中的負面情緒走出,乃倡議家庭暴力議題所需,被告為討論各類議題之網紅,經營粉絲專頁長達12年總發文數高達五千餘篇,文章議題包含工作、生活、時事、兩性、育兒及個人感觸,並非專為原告有關事項突發性大量發文,不具侵害原告名譽權之真實惡意,被告之行為並無不法,自不對原告負損害賠償責任,本件相同事實亦經本院114年度自字第76號判決(下稱系爭自訴案件)認定被告無罪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一)原告之訴及假執行聲請均駁回。(二)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予假執行。
三、兩造不爭執之事項(見本院卷二第24頁,並依判決論述方式略為文字修正):
(一)兩造前為配偶關係,並於102年10月30日離婚。
(二)被告曾經臺灣臺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03年度偵續字第750號起訴,嗣兩造達成和解,並簽訂系爭和解筆錄,原告撤回告訴,經本院104年度審易字第1123號判決公訴不受理。
(三)被告Facebook粉絲專頁為:「葳老闆的辣雞湯(Mayuki0204)」,曾分別發表本院卷一第41至68、259至269頁之貼文。
(四)被告Threads帳號為:「葳老闆|周品均(Mayukichou)」,曾分別發表如本院卷一第69至97、271至284之貼文。
(五)被告Instagram帳號為:「mayukichou」,曾分別發表如本院卷一第285至329頁之貼文。
四、得心證之理由:原告主張系爭言論侵害其名譽權,為被告否認,並以前詞置辯,是本件之爭點厥為:(一)原告依民法第18條第1項、第227條第1項、第231條第1項請求刪除如附表所示貼文,有無理由?(二)原告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及第195條第1項後段、第227條之1請求被告於系爭臉書帳號、系爭IG帳號、系爭Threads帳號以公開方式張貼本件判決書全文6個月,有無理由?(三)原告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前段、第227條之1請求被告賠償100萬元,有無理由?茲分述如下:
(一)原告主張兩造前為配偶關係,嗣於102年10月30日離婚,被告曾經臺灣臺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03年度偵續字第750號起訴,嗣兩造達成和解,並簽訂系爭和解筆錄,原告撤回告訴,經本院104年度審易字第1123號判決公訴不受理,被告Facebook粉絲專頁為:「葳老闆的辣雞湯(Mayuki0204)」、Threads帳號為:「葳老闆|周品均(Mayukichou)」、Instagram帳號為:「mayukichou」,曾分別發表如附表所示之貼文等情,有臺灣臺北地檢署檢察官103年度偵續字第750號起訴書、系爭和解筆錄、貼文截圖、本院104年度審易字第1123號刑事判決在卷可稽(見本院卷一第27至36、41至97、111至118、259至329頁),且為被告所不爭執,並經本院職權調取系爭自訴案件卷宗核閱無訛,堪信為真。
(二)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民法第184條定有明文。又言論自由為人民之基本權利,有實現個人自我、促進民主發展、呈現多元意見、維護人性尊嚴等多重功能,保障言論自由乃促進多元社會正常發展,實現民主社會應有價值,不可或缺之手段。至於名譽權旨在維護個人主體性及人格之完整性,為實現人性尊嚴所必要,二者之重要性固難分軒輊,在法的實現過程中,應力求其二者保障之平衡。故侵害名譽權而應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者,須以行為人意圖散布於眾,故意或過失詆毀他人名譽為必要,蓋如此始有使他人之名譽在社會之評價受到貶損之虞;且名譽權受損,非單依被害人主觀之感情加以判斷,而應依社會客觀之評價判定(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1664號判決意旨參照)。次按涉及侵害他人名譽之言論,可包括事實陳述與意見表達,前者具有可證明性,後者則係行為人表示自己之見解或立場,無所謂真實與否,惟事實陳述與意見表達有時難期涇渭分明,若意見係以某項事實為基礎,相夾論敘,在評價言論自由與保障個人名譽權之考量上,仍應考慮事實之真偽。行為人之言論雖損及他人名譽,惟該言論屬陳述事實者,如能證明其為真實,或依其所提證據資料,足認為行為人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其屬意見表達者,如係善意發表,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均難謂係不法侵害他人之名譽權。又陳述之事實如與公共利益相關,為落實言論自由之保障,亦難責其陳述與真實分毫不差,祇其主要事實相符,應足當之(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427號判決意旨參照)。本件原告主張被告侵害其名譽權等情,業經被告否認,自應由原告先就被告符合侵權行為之成立要件負舉證責任。
(三)觀諸系爭言論,係被告針對遭原告家庭暴力乙事為基礎,為夾敘夾議,而所謂家庭暴力,本不以身體之不法侵害為限,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精神或經濟上之騷擾、控制、脅迫或其他不法侵害之行為均屬之,為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條所明訂,細觀兩造間通訊軟體對話紀錄,原告略以:我保證保證保證這輩子讓妳讓妳讓妳生不如死;這幾天只要離開15樓,就要事先回報,要是有一次沒有事先回報,被我抓到,我回來妳就慘了;我會打房間、辦公室、客廳電話查勤(被告覆以:你真的有被害妄想症) 有喔,很嚴重,所以不要讓我發作;光看妳的照片被這些老男人看時,感覺被強暴一樣很不舒服;看著裡面很多光頭老男人看者妳的FB照片在打手槍,惡心死了髒鬼;有必要當個賤女人嗎?何必?妳很喜歡被他們看嗎?年齡都可以當妳爸了;天啊,這些老男人每天都會看到妳美美的照片;我無法接受 還是妳很喜歡那些人 想跟他上床 妳思想很前衛 所以妳接受跟任何人上床 妳髒不髒啊妳;妳在不讓我碰妳給我試看看 妳在不讓我碰,妳給我試看看;拍照回報 人?地?;馬的,又跑到那裡去死了 在不講,妳今天晚上就不要回來了 我直接把大門鎖起來;不知道又跟那個死男人出去了 妳就在賤一點;妳去死吧;妳晚上給我溜出去試看看 合約未完成,妳就應該要讓我碰;我絕對送妳去住女子監獄;君子報仇三年不晚,我絕對要看到妳失敗、看到妳窮途寮(應為潦之誤植)倒,看到妳人生的笑話;妳下半輩子會讓妳在監獄中度過;我剩餘的人生就陪妳玩了,妳吧(應為把之誤植)我搞火了;我會在破壞妳的未來,讓沒有男生敢跟妳在一起等不堪言語(見本院卷一第197至237頁),堪認被告抗辯其遭原告精神、言語之家庭暴力,尚非毫無所據。原告固主張前揭對話部分發話時間為兩造離婚,且被告亦曾向原告咒罵不堪言論云云,然家庭暴力本不以配偶為限,前配偶亦屬之,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定有明文,而被告縱曾對原告咒罵不堪言論,原告自得依法主張其權益,與本件原告上開言論係屬二事,其前揭主張,難認可採。
(四)再參以李彩雲於系爭自訴案件陳稱:兩造婚姻關係存續中,因為要帶孫女的關係,有跟他們住在一起,時常聽到吵吵鬧鬧,有一次最嚴重的是小孩子2歲時,約2012年,當天晚上半夜我有聽到被告尖叫、吵架和她被罵的聲音,很大聲,我在隔壁聽不清楚他罵的內容,但是被告在叫、在哭,還有摔東西的聲音,被告尖叫的聲音我想應該是受到極大的痛苦,我有過去看,這時候原告已經衝出去了,被告在地上哭,滿地都是摔下來的衣服及其他用品,因為有聽到小孩子在哭,被告叫我趕快安撫我的孫女,第二天我問被告昨天晚上為何哭的那麼傷心,她說她有被原告推頭去撞牆,這幾年都是這樣吵吵鬧鬧,被告說她曾經被打、被掐脖子,我問她要不要處理一下,她叫我不要管那麼多,她自己會處理,原告是情緒很容易失控的人,我認為這是他們夫妻二人的事情不敢管太多,被告都常說我只要把孩子帶好,其他事情她自己會處理等語(見本院卷二第181至188頁),交互觀以兩造通訊軟體對話紀錄被告先告以原告:10/16晚間因爭吵,將我從客廳沙發扯下強行在地上拖行至房間 尖叫聲將媽媽與小孩吵醒景太並將房間書籍、保養品、衣服用力丟躑(應為擲之誤植)到地上 造成一片混亂等語,原告未否認上情並覆以:聽說他好像請妳幫他配衣服 而妳好像堅持不幫他配的樣子 他才會生氣的等語(見本院卷一第233頁),與李彩雲之陳述互核相符。復佐以被告並曾於兩造對話紀錄略以:我不會去愛一個會加(應為家之誤植)暴的人,原告覆以:我改嘛;原告並於被告告知:沒人會愛對她暴力的人等語時,回以:「打是情,罵是愛妳沒聽過嗎?等語(見本院卷一第219頁),足見被告系爭言論指訴情節並非毫無所據,而家庭暴力因常發生於親密關係間,本有突發及隱密之特性,有其舉證之侷限,且依被告所述,系爭事件發生於兩造獨處時,自不能僅因原告未經核發保護令或刑事案件認定有罪確定,即逕認被告捏造不實事實誣陷原告,而本件原告依侵權行為請求,即應就侵權行為構成要件負舉證之責,已如前述,然原告所提證據均不足以使本院產生有利於其之心證,難認已盡舉證之責。
(五)再者,在民主多元之社會,本應藉言論之自由市場機制,使真理愈辯愈明以達去蕪存菁之效果,如無法自由表達個人之看法而動輒得咎,將使噤若寒蟬,致阻礙社會之健全發展,是難以被告所為之言論令原告產生不悅、難堪、不認同,即認定被告有不法侵害原告上揭權益之事。況家庭暴力議題涉及公益,縱系爭言論之措詞令原告感到不快,至多為被告以其立場與角度,提出相關批判、表達不滿及期望大眾關注此等公共議題,為主觀價值判斷之陳述及意見,應屬就可受公評事項善意發表言論,復衡以系爭言論並無偏激不堪之言詞,並非以惡意中傷原告名譽等權益為目的,尚非單純謾罵,是應認被告此部分之言論尚未逾越合理範圍,難認具有不法性,是原告請求非財產上損害賠償,及被告將系爭言論刪除並張貼本件判決書全文,以回復名譽,均屬無據。
(六)又原告固主張系爭和解筆錄約定,被告已承諾後續不再對外就先前婚姻生活為任何評論云云,然觀諸系爭和解筆錄約定,被告應履行之義務乃係於指定期間,於個人臉書刊登指定內容之聲明啟事,而被告既已依系爭和解筆錄刊登,有臉書截圖可佐(見本院卷一第39頁),且為兩造所不爭,堪認被告已依系爭和解筆錄履行其全部義務,原告再持系爭筆錄主張被告不得發表任何與婚姻相關之言論,自非有據,原告據此主張被告有債務不履行,亦非可採。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第18條第1項、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前段、後段、第227條、第227條之1及第231條規定,請求:(一)被告應將附表所示貼文全數刪除。(二)被告應於系爭臉書帳號、系爭Threads帳號及系爭IG帳號,以閱覽權限設為公開方式,置頂張貼本件判決書全文連續6個月(兩造地址應遮隱)。(三)被告應給付原告10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均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述,併此敘明。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趙國婕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程省翰附表:
編號 發布日期 (民國) 發布平台 帳號 言論 1 113年5月7日 Facebook 葳老闆的辣雞湯(Mayuki0204) 我花了4年的猶豫與掙扎,才決心跟家暴男離婚 2 113年5月9日 昨天的文,很多人問:被家暴4年才決心離開,是因為一再原諒?心軟?還是怎樣? ...先說首遇家暴的心情。 第一次會傻眼,想說怎麼會?!一時失控吧?是太生氣了才會傷害我?完全不敢相信!非常震驚!但是並不會立即想到要離婚。 第二次,怎麼又這樣?又讓我受傷了?你是真的覺得,可以這樣對待我的嗎?每次隔天都會立刻恢復成好好先生,態度也會非常退讓、非常示好,彷彿沒有發生任何事一樣。妳會覺得,這只是吵架一時失控。 第三次、第四次……妳開始懷疑,這是他的#性格缺陷,也才開始考慮「是不是該離開他?」 3 113年5月10日 ...因為家暴不是每月發生,大部分時間都是極為正常的相處。妳會懷疑,現在眼前和樂的一切,孩子的笑聲,難道只是一場夢?還是,是那些家暴的時刻,才是一場夢?真的有發生過嗎?為什麼那麼不真實?不!真的有呀!用棉被把自己裹起來,整晚都在啜泣的我。手臂漸漸從淡青色,變成深紫色的我。被掐著脖子壓在牆上,以為會窒息的我。這一切明明就是真的!真的!不要因為眼前的幸福、孩子的笑容,而模糊了那些事實 4 113年12月22日 我不再忍受情緒管理有問題的家暴伴侶,而是選擇離婚 5 114年4月3日 如果我當初不離婚 她只會是個家暴家庭裡成長的女兒 6 114年6月13日 10年後的我可能還困在那個情緒失控又軟弱的家暴男身邊 7 114年8月27日 2、對方有長期情緒失控的問題,因家暴我提離婚 8 114年11月6日 對方情緒不穩 常失控並有暴力行為 我被掐過脖子 也被推去撞牆過 9 114年12月10日 我被家暴...所以堅決離婚 10 113年5月6日 Threads 葳老闆|周品均(Mayukichou) 我花了4年的猶豫與掙扎,才決心跟家暴男離婚 11 113年5月7日 昨天的文,很多人問:被家暴4年才決心離開,是因為一再原諒?心軟?還是怎樣? ...先說首遇家暴的心情。 第一次會傻眼,想說怎麼會?!一時失控吧?是太生氣了才會傷害我?完全不敢相信!非常震驚!但是並不會立即想到要離婚。 第二次,怎麼又這樣?又讓我受傷了?你是真的覺得,可以這樣對待我的嗎?每次隔天都會立刻恢復成好好先生,態度也會非常退讓、非常示好,彷彿沒有發生任何事一樣。妳會覺得,這只是吵架一時失控。 第三次、第四次……妳開始懷疑,這是他的#性格缺陷,也才開始考慮「是不是該離開他?」 12 113年5月9日 ...因為家暴不是每月發生,大部分時間都是極為正常的相處。妳會懷疑,現在眼前和樂的一切,孩子的笑聲,難道只是一場夢?還是,是那些家暴的時刻,才是一場夢?真的有發生過嗎?為什麼那麼不真實?不!真的有呀!用棉被把自己裹起來,整晚都在啜泣的我。手臂漸漸從淡青色,變成深紫色的我。被掐著脖子壓在牆上,以為會窒息的我。這一切明明就是真的!真的!不要因為眼前的幸福、孩子的笑容,而模糊了那些事實 13 114年3月19日 2、後來他情緒管理有問題 衍生成為家暴行為 忍了幾年 實在覺得這個人不行 14 114年3月20日 反觀是一個爸爸 家暴、搶人錢財就沒關係了? 15 114年3月29日 如果我當初不離婚 她只會是個家暴家庭裡成長的女兒 16 114年6月11日 10年後的我可能還困在那個情緒失控又軟弱的家暴男身邊 17 114年8月27日 2、對方有長期情緒失控的問題,因家暴我提離婚 18 114年8月28日 失去美滿的家庭?身為家暴男說什麼美滿?說什麼別人害你失去幸福? 19 114年9月6日 我曾經嫁給家暴男! 20 114年11月7日 對方情緒不穩 常失控並有暴力行為 我被掐過脖子 也被推去撞牆過 21 114年12月10日 我被家暴...所以堅決離婚 22 113年5月7日 Instagram mayukichou 我花了4年的猶豫與掙扎,才決心跟家暴男離婚 23 113年5月9日 昨天的文,很多人問:被家暴4年才決心離開,是因為一再原諒?心軟?還是怎樣? ...先說首遇家暴的心情。 第一次會傻眼,想說怎麼會?!一時失控吧?是太生氣了才會傷害我?完全不敢相信!非常震驚!但是並不會立即想到要離婚。 第二次,怎麼又這樣?又讓我受傷了?你是真的覺得,可以這樣對待我的嗎?每次隔天都會立刻恢復成好好先生,態度也會非常退讓、非常示好,彷彿沒有發生任何事一樣。妳會覺得,這只是吵架一時失控。 第三次、第四次……妳開始懷疑,這是他的#性格缺陷,也才開始考慮「是不是該離開他?」 24 113年5月10日 ...因為家暴不是每月發生,大部分時間都是極為正常的相處。妳會懷疑,現在眼前和樂的一切,孩子的笑聲,難道只是一場夢?還是,是那些家暴的時刻,才是一場夢?真的有發生過嗎?為什麼那麼不真實?不!真的有呀!用棉被把自己裹起來,整晚都在啜泣的我。手臂漸漸從淡青色,變成深紫色的我。被掐著脖子壓在牆上,以為會窒息的我。這一切明明就是真的!真的!不要因為眼前的幸福、孩子的笑容,而模糊了那些事實 25 113年12月23日 我不再忍受情緒管理有問題的家暴伴侶,而是選擇離婚 26 114年4月3日 如果我當初不離婚 她只會是個家暴家庭裡成長的女兒 27 114年6月14日 10年後的我可能還困在那個情緒失控又軟弱的家暴男身邊 28 114年8月27日 2、對方有長期情緒失控問題,因家暴我提離婚 29 114年11月7日 對方情緒不穩 常失控並有暴力行為 我被掐過脖子 也被推去撞牆過 30 114年12月11日 我被家暴...所以堅決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