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訴字第 730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7309號原 告 A童之父 姓名、年籍均詳卷

A童之母 姓名、年籍均詳卷共 同訴訟代理人 楊仲庭律師被 告 毛畯珅

洪珮筠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5月14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第4頁第19行「50元」之記載,應更正為「50萬元」。

事實及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蕭清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蔡沂倢

裁判日期:2026-06-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