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731號上 訴 人 臧巴拉佛教文物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珠晉源訴訟代理人 林瑞珠律師被 上訴人 旦增沙令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8月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敗訴部分全部提起上訴,惟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16萬9,151元(即本訴敗訴部分308萬0,384元、反訴敗訴部分208萬8,76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萬2,98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補正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冠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劉則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