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731號原 告 旦增沙令訴訟代理人 呂理銘律師
王楷中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臧巴拉佛教文物有限公司、珠晉源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溢繳之訴訟費用新臺幣陸佰玖拾參元應予返還。
理 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5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下同)693元;然原告於114年2月10日、114年2月18日重複繳納該筆款項,而計溢收693元,此有自行收納款項收據可憑。揆諸前開說明,自應由本院裁定予以退還。
三、依首揭法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冠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劉則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