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7313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王帝勝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靖珛等間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5年3月2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未提出上訴聲明,惟依其上訴狀意旨足認係對於原判決不利部分全部上訴,則其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11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44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上訴人另應於上開期限內補提上訴聲明,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欣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思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