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7315號原 告 陶璦文(HOW LI PING)訴訟代理人 鄭邁律師被 告 老鷹音樂製作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耕宇訴訟代理人 周詩鈞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再開辯論,定於民國115年3月3日下午3時50分在本院第22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上開期日行言詞辯論。
二、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冠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劉則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