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7339號原 告 李永誠訴訟代理人 呂朝章律師被 告 李亦儒上列當事人間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原告起訴聲明請求被告將附表所示土地及房屋(下稱系爭房屋)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查系爭房屋之面積為34.96平方公尺(計算式:層次面積32.56平方公尺+共用部分2,996.39平方公尺×權利範圍8/10000=34.96平方公尺,四捨五入至小數點第二位),有系爭房屋之建物登記謄本在卷可查(北司補卷第17頁)。又依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所示,與系爭房屋同門牌號11樓之4房地,最近實價登錄交易紀錄之交易單價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210,428元,以此計算系爭房屋於起訴之市場交易價值為7,356,563元(計算式:210,428元×34.96㎡=7,356,563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7,356,56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7,612元,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8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莉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巫玉媛附表:
編號 類型 地號/建號 面積 (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1 土地 臺北市○○區○○段0○段 000000000地號 1,592 10000分之19 2 土地 臺北市○○區○○段0○段 000000000地號 67 10000分之19 3 土地 臺北市○○區○○段0○段 000000000地號 1 10000分之19 4 土地 臺北市○○區○○段0○段 000000000地號 12 10000分之19 5 建物 臺北市○○區○○段0○段 000000000○號,7樓 32.56 全部(起訴狀誤載為: 8/1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