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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訴字第 73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735號原 告即反訴被告 金酋長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育安訴訟代理人 彭志傑律師被 告即反訴原告 萬泰倉儲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毓文訴訟代理人 陳怡君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委任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為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所明定,該合意管轄之規定,除專屬管轄外,得排斥其他審判籍而優先適用(最高法院109年台抗字第793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被告委任原告進行人力派遣,惟未給付足額報酬等情,本於委任契約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被告則以其就上開合約已溢付報酬為由,依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提起反訴。查依被告提出之人力派遣合約第15條記載「甲乙雙方如因本合約發生爭議時,應先行會談協商解決之道;雙方歧見經協商仍無法排除時,雙方同意以桃園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等語(本院卷第69頁),兩造已合意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爰依前揭規定,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鄧晴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江慧君

裁判案由:請求委任報酬
裁判日期:2025-03-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