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876號原 告 戴重嘉訴訟代理人 張百欣律師複 代 理人 張皓雲律師被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明興訴訟代理人 盧松永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本件前經辯論終結,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二、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李桂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翁鏡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