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906號原 告 高萃記代表會法定代理人 高誠達被 告 高誠達
高美惠高淑惠高賢惠高智惠高莉雅高唯雅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5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原告祭祀公業高萃記代表會」記載,應更正為「原告高萃記代表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0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熊志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蔡斐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