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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訴字第 91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913號原 告 優可公關整合行銷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宥安訴訟代理人 林雨潔被 告 臻宏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袁曼軒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7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姜悌文

法 官 黃珮如

法 官 黃靖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芯瑜

裁判案由:給付費用
裁判日期:2025-06-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