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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訴字第 93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932號原 告 蘇長生訴訟代理人 唐德華律師被 告 凱基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胡木源訴訟代理人 季佩芃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件,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本件前經辯論終結,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二、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雅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啓銓

裁判日期:2026-0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