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醫字第38號上 訴 人 林始原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詠崴即大安雲天牙醫診所間因本院114年度醫字第38號請求給付醫療費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1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家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鍾雯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