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重勞訴字第16號上 訴 人 握咔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帝文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吳陽間114年度重勞訴字第16號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表明上訴聲明,亦未繳納裁判費。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提出載明上訴聲明(即對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以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之書狀及繕本,並按其上訴利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上訴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6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陳筠諼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王曉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