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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重勞訴字第 1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重勞訴字第16號上 訴 人 握咔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帝文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吳陽間114年度重勞訴字第16號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表明上訴聲明,亦未繳納裁判費。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提出載明上訴聲明(即對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以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之書狀及繕本,並按其上訴利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上訴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6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陳筠諼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王曉雁

裁判日期:2026-05-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