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重勞訴字第 1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重勞訴字第16號上 訴 人 握咔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帝文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吳陽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5年1月8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5年5月6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月12日送達上訴人,上訴人迄今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等情,有前揭裁定、本院送達證書及答詢表在卷可憑,上訴人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9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陳筠諼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王曉雁

裁判日期:2026-05-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