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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重勞訴字第 3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重勞訴字第34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林秉聖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攻城獅文創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15年2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36萬923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萬139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未於民事聲明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併命於上開期間內補正(含繕本),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6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張淑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宜霈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裁判日期:2026-03-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