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重勞訴字第40號原 告 趙景武上列原告與被告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7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前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勞補字第334號裁定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254,680元,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應暫免徵收裁判費2/3,是原告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37,37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許筑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政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