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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重勞訴字第 4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重勞訴字第41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吳怡臻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鈔快數位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鈔快公司)、陳昱凱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5年8月13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上訴聲明:「㈠原判決關於駁回後開第二項、第三項之訴部分廢棄。㈡被上訴人鈔快公司應給付上訴人新臺幣(下同)54萬7,883元及起訴後法定遲延利息。㈢被上訴人鈔快公司、陳昱凱應連帶給付上訴人50萬元及起訴後法定遲延利息。」是本件上訴利益為104萬7,883元(計算式:54萬7,883元+50萬元=104萬7,88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67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尚未具體敘明上訴理由,併應於1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並附具繕本到院,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9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呂俐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鄧家柔

裁判日期:2026-09-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