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重勞訴字第57號原 告 李玠儒訴訟代理人 賴忠明律師
陳心慧律師被 告 冬瓜禮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憲鴻被 告 星辰生命事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印欽訴訟代理人 李亞臻
林芷萱鄭嘉昌被告共同訴訟代理人 蔡育盛律師複代理人 蘇冠榮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4月30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五項關於「被告瓜禮儀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冬瓜禮儀有限公司」。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呂俐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0 日
書記官 鄧家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