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重勞訴字第58號上 訴 人 張國俊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精靈汽車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789萬4,575元,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規定,應暫先繳納之第二審裁判費為4萬6,9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6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陳筠諼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王曉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