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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重勞訴字第 6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重勞訴字第62號原 告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董瑞斌訴訟代理人 蔡育盛律師複代理人 蘇冠榮律師被 告 林詠芯(即林詠霖之承受訴訟人)

林慧如(即林詠霖之承受訴訟人)

林慧君(即林詠霖之承受訴訟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關於被告林詠芯、林慧如、林慧君部分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六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前次庭期就被告林詠芯、林慧如、林慧君部分就審期間不足,而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就前開部分命再開言詞辯論,並再開言詞辯論程序如主文所示,請兩造依主文所載之日期、時間到庭。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2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莊仁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鄭宇安

裁判日期:2026-10-12